教建议〔2017〕第514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出台《城镇居民区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配套建设条例的建议》”收悉,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实行“多规合一”
2014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多规合一”试点,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多规合一”的战略部署要求,指导试点地区在系统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科学划定城镇、农业、生态空间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区三线”,注重开发强度管控和主要控制线落地,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编制统一的空间规划。学校和幼儿园等教育设施,是划定“三区三线”、绘制形成空间规划底图后,需要统筹布局的一类重要公共服务设施。下一步,我们将在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深入推进“多规合一”过程中,对在市县空间规划中统筹布局学校、幼儿园进行研究,并在制订出台相关文件时对有关布局要求予以明确。
二、关于科学编制城镇居民区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实施“招拍挂”制度,“交钥匙工程”
2017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保障部四部门印发《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在城市落实国务院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办成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的要求,老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和新城区、城镇小区建设要按需要配建幼儿园,开展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着力解决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和管理环节突出存在的问题。
《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指出“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老城区改造配套学校建设不足和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由当地政府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地方政府要实施“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国土部门要依法切实保障学校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中小学用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学校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关于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据了解,各地都结合实际,采取相关措施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如安徽省萧县印发《关于同意减免教育工程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批复》,本着“能免的坚决免,能减的减到位”原则,2014-2015两年共减免资金近1000万元。贵州省人民政府第91号令发布《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6年1月,又发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工程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9号),均已有明确的减免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四、关于成立社区教育理事会
2016年,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发展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社区教育网络,明确社区教育机构职责定位,对社区内的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给予支持,为青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社区环境。
你们提出的建议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教育部将认真研究吸纳,下一步将继续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推动城镇居民区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配套建设工作。
感谢你们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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