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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3361号(教育类338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7〕第290号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特殊教育的战略定位与发展方向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教育部高度重视融合教育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各地开展随班就读、推进融合教育的指导和支持力度,不断完善融合教育的支持保障体系。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等形式为补充的特殊教育发展格局。2016年,全国共有残疾学生49.17万人,其中,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就读学生27.08万,占55.1%。

  一、关于发展融合教育的法律政策规定

  《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新修订并于2017年5月1日施行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规定,“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残疾人入学,不断扩大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规模。《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提出,“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

  经国务院同意,2017年7月,教育部等七部门共同制定印发了《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以下简称《二期计划》),提出坚持统筹推进,普特融合的基本原则,要求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全面推进融合教育。在入学方式上,明确提出“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二、关于加强融合教育的经费投入

  近年来,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加大投入,推进融合教育不断发展。一是将中央特殊教育补助专款用于支持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中心)建设,配备教育教学和康复设备,为残疾学生融合教育提供必要的支持。二是积极推动各地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的政策,为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提供经费支持。三是积极推动各地对在普通学校承担随班就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师,在绩效考核中给予倾斜。

  三、关于加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和资源教室建设

  关于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特殊教育资源中心为区域内提供特殊教育指导、支持服务,在推进融合教育中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各地探索建立了一批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承担区域内特殊教育相关工作。如北京市海淀区、上海市长宁区独立设置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江苏省南京市依托市聋人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等。《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在一定区域内提供特殊教育指导和支持服务”。《二期计划》进一步要求,“没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区县,依托有条件的普通学校,整合相关方面的资源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

  关于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资源教室是为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及其他有特殊需要的学生、教师和家长,提供特殊教育专业服务的场所。教育部于2016年1月制定印发了《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指南》,规定了资源教室具有开展特殊教育咨询、测查、评估、建档,对残疾学生进行学科知识辅导、生活指导和基本的社会适应性训练、康复训练等六项主要功能,并明确要求招收5人以上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设立资源教室,配备专兼职资源教师。各地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和规范了资源教室建设,进一步提高了随班就读的质量。

  四、关于加强融合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教师是办好特殊教育、推进融合的关键,教育部高度重视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注重提升普通教师的特殊教育素养和专业知识技能。一是2012-2015年,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二期项目,中央财政投入12.5亿元,重点支持25所高校特殊教育师范专业建设,建立了一批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二是增加特殊教育专业招生计划。2016年,全国共有60所本专科高校招收特殊教育专业学生6436人。三是从2012年起,对特殊教育教师实行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在“国培计划”中设立特殊教育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在有关省培计划中,增加融合教育教师培训。四是推动普通师范院校和综合性院校的师范专业试点开设特教课程,培养师范生的融合教育理念和指导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教学能力。五是鼓励培养院校在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体系中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将特殊教育学分列入教育硕士必修学分。下一步,教育部将认真落实《二期计划》提出的“普通师范院校和综合性院校师范专业普遍开设特教课程”“教师资格考试中含有一定比例的特殊教育相关内容”等要求,进一步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和资格认证,提升特殊教育专业化水平。

  五、关于不断提高融合教育质量

  关于特殊儿童入学评估、鉴定和质量监测。《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由教育、心理、康复、社会工作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可以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入学、转学建议;对残疾人义务教育问题提供咨询,提出建议”。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条例》和《二期计划》的要求,指导区县成立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健全残疾儿童入学评估机制,完善教育安置办法。

  关于特殊教育课程教材和教法。《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可以使用普通义务教育的课程设置方案、课程标准和教材,但是对其学习要求可以有适度弹性”。第二十四条规定,“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并根据学生残疾状况和补偿程度,实施分类教学;必要时应当听取残疾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制定符合残疾学生身心特性和需要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实施个别教学”。“十三五”期间,教育部要求各地各校,改革教学教法,根据差异教学和个别化教学,增强教育的针对性与有效性,注重培养自尊、自信、自主、自强的精神,注重潜能开发和功能补偿,注重生活技能、职业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培养。

  关于营造发展融合教育的良好氛围。引导各地广泛宣传实施《二期计划》、推进融合教育的重要意义,动员社会各界采用多种形式扶残助学,形成关心和支持融合教育的良好氛围,坚决消除对残疾学生的歧视,努力实现残疾孩子和普通孩子一样,同在蓝天下,共同接受良好教育的美好愿望。

  下一步,我们在组织实施《二期计划》时,将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快推进融合教育的政策措施,提高融合教育水平和质量,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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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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