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提案〔2017〕第397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课外培训管理 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负担的提案”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学校内部管理
一是学校管理方面。2013年教育部印发了《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意见》,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从品德发展、学业发展、身心发展、兴趣特长养成、学业负担等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化发展。教育部近年来每年都出台关于做好年度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强调学校不得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合作,提前选拔、特殊培养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二是教师管理方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探索多种培养方式”“注重因材施教,关注学生的不同特点和个性差异,发展每一位学生的优势潜能”。教育部正在研究制订深化基础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将进一步指导各地创新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效率。三是家校互动方面。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会同全国妇联出台了《家庭教育指导细要》,引导各地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通过家长学校、家长会等多种方式,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引导家长尊重学校教育安排,加强与学校的沟通配合,形成家庭学校共同育人合力。
二、关于开展培训机构整治
一是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经营性民办教育培训和托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依法公示企业年度报告、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扩大社会监督。对各类民办教育培训和托管机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进行处置。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涉及民办教育培训和托管企业相关的投诉举报,妥善解决消费纠纷。各地也集中开展了一些专项整治行动,比如2017年6月,上海市委、市政府重拳出击,对上海市7000多家机构进行了排查整顿,其中无照经营的1300多家直接取缔,有执照但无资质的3200多家机构被要求停止招生,由各区的市场监管局和教育主管部门共同牵头,制定和下发行政指导书,指导其限期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招生,不得宣传,不得续费。2017年3月,陕西汉中汉台区取缔不合格培训机构17所,关停整改45所;登记备案校外托管机构59所,取缔不合格托管机构41所,关停整改8所。二是严查在职教师有偿补课。2015年,教育部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对有偿补课行为,明确了相关处罚措施,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公开和畅通举报电话、邮箱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求各省级教育部门结合实际,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细化的违规处理办法。同时将治理有偿补课纳入督导检查重点内容,开展专项督查。2016年、2017年,教育部组建督查组,赴全国12个省份开展治理中小学有偿补课专项调研与督查,并将督查报告在教育部官方网站进行公开,进一步推动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三、关于规范课外培训市场
一是严控行业入口。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包括教育培训机构在内的民办学校规范管理进行了统一部署。教育、工商和市场等监管部门将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履行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职责,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选择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经教育管理部门审批机关批准,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在实际登记注册中,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严格审查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对于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二是督促机构合理收费。教育部将积极吸纳委员的建议,配合工商、价格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督促培训机构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确保学生和家长的权益。三是强化人员资质管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工商总局即将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已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聘请不具备教师资格证人员的行为列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河南、湖南等地已出台规章制度,明确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聘请人员也必须具备教师资格证、职称证等。
四、关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依法加强针对教育培训机构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 62号)明确的“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二是做好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工作。工商总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的要求,积极推动跨部门涉企信息的统一归集、公示、共享和应用,将在2017年年底全面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教育培训相关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归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全部建立了政府部门间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三是做好部门间失信联合惩戒工作。2015年9月,工商总局与发展改革委等37部门联合签署了《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规定了90项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具体措施,积极推动跨部门、跨行业的信用约束和惩戒。工商总局将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对被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培训机构纳入部门联合惩戒范围,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继续做好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将未履行公示义务、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培训机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教育部正在研究制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推动健全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探索建立负面清单制度,推动民办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五、关于引导机构端正办学方向
你们在提案中提到关于以项目资助的形式,支持课外培训机构开展中小学生课外实践活动,“十三五”期间,教育部将大力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对公益性校外活动场所进行活动补助、能力提升和人员培训。但对于如何以项目形式对民办校外培训机构进行资助,支持其开展课外实践活动,则有待进一步研究。
感谢你们对教育事业的关注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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