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7〕第478号
您提出的“关于预防儿童遭受性侵犯的建议”收悉,经商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大法工委,现答复如下:
您关于儿童遭受性侵犯的数据调查和分析十分深入,令人警醒。儿童遭受性侵害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我国在预防儿童遭受性侵犯方面也在不断探索,在法律层面和行业管理层面不断修订相关法律条文和完善工作管理机制,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儿童遭受性侵犯,做了大量工作。
一、建立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保护儿童的机制。儿童防性侵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学校、家庭和社会的方方面面。一是系统部署。2013年,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和全国妇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主要从加强预防性侵犯教育、加强常规管理、密切家校联系、妥善处置性侵犯事件、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等方面对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提出了要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加强学校保护。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性知识教育、预防性侵犯教育,提高师生、家长对性侵犯犯罪的认识。广泛宣传“家长保护儿童须知”及“儿童保护须知”,教育学生特别是女学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如新疆编发了《女生防性侵知识手册》、海南编发了《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宣传手册》、上海编发了《儿童自护宝典》等,广泛普及防性侵知识。山西、上海、江西、湖北、海南、贵州、甘肃等地在安全教育进课堂基础上,探索将防性侵教育列为安全教育课程内容并组织实施。三是加强家庭保护。《意见》专门强调了监护人的责任,特别指出要加强家校联系,提醒家长多和孩子相处交流,要让家长了解必要的性知识和预防性侵犯知识,并通过适当方式向孩子进行讲解,切实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责任。四是加强社会保护。2016年6月,教育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部署开展为期三年的“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向全国中小学生普及法律常识,其中预防性侵害也是法治巡讲的重要内容。此外,在公安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2012年以来开展了“护校安园”专项行动,大力强化校园安保工作,各地共设立“护学岗”18万个,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周边每日高峰勤务巡逻警力达47万人次。
二、进一步完善保护儿童性安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法规。一是积极推动建立强制报告制度。推动落实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规定的“报告义务”,逐步完善立法明确不报告的法律责任,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对性侵儿童犯罪的法律监督,确保该类犯罪得到及时有效打击。二是探索设立性侵儿童罪。专门设立性侵儿童罪,可以把性侵害成人犯罪和性侵害儿童犯罪进行分离,能够更好地凸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价值取向,实现对儿童的优先、特殊、全面保护,但在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境遇下需要一定时期的实践积累和研究论证。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可以将其列入立法规划,作为逐步建立一套独立的符合少年司法理念的儿童性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全国人大法工委也表示将在今后法律修改工作中认真加以研究。三是重视保护未成年被害人隐私权,避免对其造成二次伤害。最高人民检察院始终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未成年被害人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严谨审慎办案,极力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二次伤害。2017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再次强调“隐私保护”和“避免二次伤害”,并列专章规定对未成年被害人询问、身体康复、心理干预、司法救助同步进行“一站式”办案等,给予未成年被害人更多方面的人文关怀,切实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综合保护。四是建立公开性侵犯儿童犯罪人信息,并禁止其从事易于接触儿童的职业。公安部表示赞同您提出的从源头上杜绝性犯罪前科人员进入校园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工作、强制性明确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监管责任的单位履行报告义务、借鉴先进国家对性犯罪累犯者实施化学治疗、建立性犯罪前科劣迹人员的信息登记和披露制度、引入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对性侵犯罪前科人员的日常跟踪和监督等措施。目前,公安部违法犯罪信息管理系统(二期)已经投入使用,可以为“性犯罪记录”核查工作提供数据库平台。
三、继续落实社会救济与社区矫治保障儿童权益。一是建立专业的救助机构和组织。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构建以被性侵害女童为中心的跨机构合作机制,为被性侵害女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心理、医疗等不同层面的支持,成效显著,为惩治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立法、司法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二是及时开展法律援助。各级检察机关通过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协调,有效地保证了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的落实,下一步,将推动完善刑事法律范围内的援助制度,将性侵害儿童案件的被害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放宽申请法律援助条件,将获得法律援助的时间提前到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并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三是确立国家补偿制度。2014年,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对司法救助的基本原则、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和标准、救助程序、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作出规定,司法救助的对象包括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儿童遭受性侵害,因案件无法侦破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罪犯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被害儿童可以依法提出救助申请。四是矫治方面引入强制治疗措施。目前,一些地方检查机关已经尝试在工作中引入心理矫治机制,对性侵害儿童的犯罪人进行专业、系统的矫正,以预防其再犯罪;对于有严重精神障碍或者病态性需求的性侵害罪犯探索实施强制性治疗。五是完善未成年人社会监护制度建设。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确立了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原则,积极探索我国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正积极推动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业务,重点对监护侵权案件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完善“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未成年人社会监护制度建设。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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