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的“关于打破体制机制障碍,办好现代特殊教育的建议”答复摘要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特殊教育,党的十八大提出“支持特殊教育”,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发展”,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要求“办好特殊教育”。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2014-2016年实施了《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国办发 〔2014〕1号,以下简称《一期计划》),2017年又启动实施《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以下简称《二期计划》),加大力度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发展,全面提高普及水平、保障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
一、关于特殊教育基本情况
《一期计划》实施三年来,各地采取切实举措,攻坚克难,全面完成了预定的各项任务,我国特殊教育发展呈现崭新的面貌。一是特殊教育普及水平显著提高。各地按照“一人一案”的要求,重点针对实名登记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特教学校就读、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逐一做出入学安排。截至2016年底,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90%以上,全国有特教学校2080所,比2013年增加147所,增长7.6%;在校生49.2万人,比2013年增加12.4万人,增长33.7%。残疾人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的规模不断扩大。二是特殊教育经费保障能力明显增强。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达6000元以上,基本保障了特教学校日常运转。中央财政特殊专项补贴提高到4.1亿元以上,有力地支持了中西部地区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2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三是特殊教育质量不断提升。2016年全国特教专任教师达5.3万人,比2013年增加0.75万人,增长16.6%。三类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颁布实施,这是我国第一次为残疾学生制定的学习标准。根据新课标,教育部组织编写了新课标教材,起始年级主要学科教材于2017年秋季学期投入使用。
二、关于加强多方协作
《一期计划》提出,要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为落实这一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在政策支持、项目倾斜、资源共享等方面逐步形成合力,支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一是推动建立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参加的特殊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特殊教育工作,共同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发展。二是根据新生儿疾病筛查、学龄前儿童残疾筛查和残疾人统计等信息,探索建立跨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逐步掌握残疾儿童、少年数量和残疾情况。三是推动区县建立教育、心理、康复、社工等专家组成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入学评估,完善教育安置办法。四是积极探索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在一定区域内对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提供特殊教育指导和支持服务。五是积极动员、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特殊教育,逐步建立健全扶残助学机制,重视发挥残疾学生家长、志愿者等作用,为学校教育提供有益的支持。
为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工作,教育部于2012年设立特殊教育办公室,负责拟定特殊教育宏观政策和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特殊教育教学以及统筹协调部内相关的特殊教育管理等工作。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明确职能,专岗专人,负责特殊教育工作。教育部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特殊教育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办好特殊教育的重要意义,把深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发展作为推进教育公平的有力抓手,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将特殊教育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努力为每一个残疾孩子提供良好的教育和公平发展的机会。
三、关于医教结合
《一期计划》提出,“开展医教结合实验,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特殊教育模式”。为落实这一要求,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医教结合工作的开展。一是教育部确定天津市北辰区等13个市(州)、县(区)开展区域推进“医教结合”实验,探索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协作,整合资源、区域推进“医教结合”的运行机制。二是教育部实施“卓越特教教师培养计划”,探索师范院校和医学院校合作培养复合型特教教师。三是教育部、财政部实施特殊教育改善办学条件项目,支持“医教结合”区域实验。“十三五”期间,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二期计划》有关要求,进一步促进医教结合,提高残疾学生评估鉴定、入学安置、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的有效性,同时,积极探索学校、医院、康复机构之间人才资源共享的途径和方法。
四、关于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教师是办好特殊教育的关键。国家高度重视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近年来在落实编制、资格认定、职称评聘等方面不断加大力度,增强特教教师职业吸引力,提高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
关于“动态调整特教教师编制”的建议,2012年,教育部、中央编办等五部委《关于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2号)强调,各省级有关部门要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所需编制,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等特点,可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据了解,已有北京、山西等省(区、市)按国家要求出台特教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进一步加强了特教学校教职工配备。其中,山东省于2016年出台《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对不同类别的残疾学生生师比进行了规定,其中盲班2:1、聋班3:1、培智班1.5:1、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班1.5:1。同时规定每校配备康复教师1-3名。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二期计划》推动建立健全特殊教育教师编制动态调整机制的相关要求,指导地方制订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加强康复医生、康复治疗师、康复训练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才的配备。
关于“采取特教教师双证书资格制度”的建议,《一期计划》提出,“研究建立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制度,逐步实行特殊教育教师持证上岗”。2015年,教育部印发《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教师〔2015〕7号),作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引领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二期计划》再次提出,在教师资格考试中要含有一定比例的特殊教育相关内容。到2020年,所有从事特殊教育的专任教师均应取得教师资格证,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教师还应经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特殊教育专业学习并考核合格。
关于“单列特教教师职称评定”的建议,《残疾人教育条例》《一期计划》均要求相关部门对特殊教育教师在职务评聘方面给予倾斜,各地也在积极落实这一要求并在实践中推进相关工作。“十三五”期间,教育部将按照《二期计划》的部署,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指导地方根据特殊教育的特点,在职称评聘体系中建立分类评价标准。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以实施《二期计划》为契机,不断加大力度,督促推动各地落实《二期计划》的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进一步提升特殊教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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