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0013号(教育类005号)提案答复的函(摘要)

  一是加强工读学校建设和管理,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都明确要求:要办好专门学校,教育和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教育部要求工读学校接收普通学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力管教或管教无效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未成年学生,依法保障他们受教育的权利。2013年7月,中央综治办、团中央等联合下发《关于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试点经验推广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专门学校建设,推动每个省会城市和有条件、有需要的大中城市改建或新建一所满足当地需求的专门学校,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课程教材和教师队伍建设,加强经费保障,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帮扶矫治水平。2014年,中央综治办下发的《全国综治(平安中国建设)工作要点》提出要“大力加强专门学校等基础性设施和青少年事务专制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要求各级综治组织对专门学校建设工作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提出工作意见建议,总结成功经验和做法;把专门学校建设工作纳入当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考评体系,并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专项督查,确保专门学校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2013年8月,教育部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将工读学校纳入学籍管理系统,考虑到一些未成年人家长或监护人不愿意把孩子送到工读学校的实际情况,办法对到工读学校就读学生的学籍管理给予了特殊考虑,即可以不转学籍。2015年,教育部组织召开全国工读学校校长座谈会,交流了各地办学体会和经验做法。近年来,教育部会同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对工读学校办学情况开展了深入调研,加强对工读学校管理,推进工读教育改革,加强对问题学生的管理和教育,帮助问题学生顺利回归或融入社会。

  二是不断提高工读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教育部要求工读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课程设置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和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引导学校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他们。并规定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等方面享有与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同等的权利。

  三是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作用。教育部要求各地教育部门要与当地司法部门积极配合,聘请公安、司法行政、检察、法院等系统的人员担任学校的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充分发挥他们在加强工读学校法治教育工作方面的重要作用。并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积极协作,做好被判处非监禁刑未成年学生的复学工作。通过这些工作,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他们复学或接受再教育。

收藏
(责任编辑:刘潇翰)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