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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第1880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8〕第443号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午托机构及民办非学历培训教育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诚如您在建议中所说,近年来校外培训机构无序发展带来一系列问题,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教育部一直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今年2月,联合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开展了为期一年半的专项治理工作。截至8月20日,全国已摸排培训机构38.2万家,其中发现问题25.9万家,按照边摸排边治理的原则已经整改4.5万家。同时,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

  一、关于尽快立法立规

  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等文件相继印发实施,民办教育顶层设计基本完成。当前,为回应民办教育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就民办学校(含培训机构)的审批等进一步提出要求,将民办教育培训教育机构纳入了行政管理范畴,并对地方落实推进工作做出了总体部署。

  同时,针对当前校外培训乱象,今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这是第一个国家层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系统性文件,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设置标准、日常监管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各地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提供了上位政策保障。

  二、关于优化监管体制

  为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详实掌握校外培训机构的整体情况,明确提出实行“先证后照”,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并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同时,明确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确保所有校外培训机构都纳入监管范围。

  三、关于整肃市场秩序

  加快完善市场信用环境,全面推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等信用信息,强化公示即监管的理念,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提高企业的自律意识。同时,公布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政府网络上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指导各地建立负面清单,对已审批的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

  同时,为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失信行为的惩戒,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四、关于强化市场监管

  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为此,我们着重健全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通过落实年检年报等制度,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全过程监管。要求县级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教育部将指导各地加快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构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长效机制,加快制订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依法开展审批登记,规范培训机构培训行为,让校外培训机构在制度的轨道上运行,切实保障学生健康成长。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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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建(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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