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8〕第446号
您提出的《关于对校外培训机构依法进行治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在大力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基础上,201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已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以下简称《意见》)。在文件起草过程中研究了包括您的建议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大量意见建议,作为第一个国家层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系统性文件,对于构建长效机制、规范培训秩序、维护良好教育生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具有重要意义,《意见》中对您提出的建议有明确的措施和内容。
一、明确设置标准
《意见》提出了由省级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本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市域差距大的,可授权地市级教育部门制订。为加强指导,就具体标准提出了底线要求。如场所条件方面,提出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师资条件方面,提出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等基本要求。管理条件方面,提出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要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及服务承诺。
二、依法审批登记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必须证照齐全才能开展培训。明确培训机构须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再按所属类型到相关部门申领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的县级教育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规范培训行为
细化培训安排、践行诚实守信、规范收费管理等三方面做出了规定。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学科类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冲突,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四、强化监督管理
要求各地完善日常监管,明确各部门具体职责。落实年检年报制度,校外培训机构证照实行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问题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要求各地全面推行黑白名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政府网络上公布机构名单及主要信息,对有负面清单行为的机构列入黑名单。
《意见》已经总体构建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制度体系,下一步,我们将严格贯彻实施。一是健全工作机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细化分工,压实责任、大力推进。二是做实专项治理,推动各地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摸排,认真建立工作台账,完善分类管理,对存在问题的培训机构逐一整改到位。三是强化问责考核,加强对地方政府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工作的督导评估,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并建立问责机制。四是重视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各方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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