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8〕第463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基础教育投入、提高教育质量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了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目标。《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坚持公益普惠的基本方向,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2011年以来,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采取一系列举措,推动各地连续实施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学前教育事业得到快速发展。一是多种途径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国家实施了一系列学前教育重大项目,支持各地通过新建、改建幼儿园、依托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等形式增加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各地参照公办园财政投入和教职工管理政策,出台支持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园的具体措施,积极扶持企事业单位、集体办园;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确保小区配套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二是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健全成本分担机制。全国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占比从2010年的1.5%提高到2016年的4.2%。中央财政七年累计投入学前教育专项资金超过1100亿元,地方财政投入超过5000亿元,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同时,推动各地出台公办园生均拨款标准,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促进幼儿园正常运转。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建立学前教育生均拨款制度。继续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2012-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类奖补资金66亿元,带动地方投入资助资金266亿元,累计资助幼儿3121万人次。三是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调控与监管。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规定“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教育部一直重视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督导评估,以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2017年,教育部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7号),明确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无乱收费现象”列入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指标与要点。同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7〕59号),要求各地全面部署并开展相关工作,对发现有乱收费行为的幼儿园,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截至2017年,全国共有幼儿园近25.5万所,在园幼儿规模4600万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9.6%,人民群众关心的“入园难”问题得到明显缓解。但由于底子薄、欠账多,目前学前教育仍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学前教育资源尤其是普惠性资源依然不能满足老百姓日益增长的入园需求,“入园难”问题仍然存在。
针对学前教育的突出问题和矛盾,2017年底,教育部联合中央编办等9个部门,对全国13个省份学前教育发展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委托有关研究机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开展专题研究,部署31个省(区、市)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梳理了当前学前教育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必须坚持公益普惠的方向,提出到2020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0%的普及普惠目标,对规划布局、资源建设、财政投入、监管体制、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问题,提出破解思路和对策,着力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好“入园难”“入园贵”“监管弱”等问题,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下一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精神,推动各地继续实施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大力发展公办园,实施学前教育专项,新建改扩建一批幼儿园,鼓励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街道、村集体办园。加强小区配套园建设管理,确保办成公办园或是普惠性民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推动各地尽快制定普惠性民办园认定办法,做好普惠性民办园认定,并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逐步建成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办园体系,使绝大多数幼儿都能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二是健全成本分担机制。中央财政继续安排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地方扩大普惠性资源,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幼儿资助制度,重点向中西部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推动各地制定并落实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根据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园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对民办园收费的价格监督,坚决抑制过高收费。
关于建议中提出的“在职中小学教师参与有偿补课”问题,教育部于2015年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对有偿补课问题开展重点整治,列出了六种严禁的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明确了相关处罚措施。2016年,教育部印发文件要求各地对中小学有偿补课治理工作进行专项自查,组建督查组开展治理中小学有偿补课专项调研与督查,进一步推动地方强化有偿补课治理有关举措,使治理工作取得成效。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通过专项治理、重点督查等措施,积极推动各地落实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要求,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严肃处理。
感谢你们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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