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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第7813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8〕第468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落实新修《残疾人教育条例》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国残联,现答复如下:

  特殊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特殊教育工作。2017年,根据特殊教育形势变化,在立足我国特殊教育实际情况、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修订了《残疾人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理念进行了调整,强调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条例》的修订,顺应了国际特殊教育发展的趋势,对符合人权观和教育发展需求的融合教育予以积极贯彻,是我国结合国情履行国际公约,保障残疾儿童少年享受教育权利的重要措施,为全面保障我国残疾人平等受教育权利和积极推进残疾人融合教育提供了法律支持。

  你们在建议中提出的加强融合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发挥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在实施融合教育中的作用,推动残疾儿童就近入学等建议,与我国实施残疾人教育的政策导向和各地所开展的具体实践是一致的。近年来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地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融合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一是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力度,2012年,启动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二期项目,中央财政投入12.5亿元,重点支持25所高校特殊教育师范专业建设,建立了一批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二是深化特殊教育教师培养模式改革。2014年,确定华东师范大学等五所院校为试点学校,重点探索师范院校与医学院校联合培养机制。三是对特殊教育教师实行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在“国培计划”中设立特殊教育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在有关省培计划中,增加融合教育教师培训。

  二、加大对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的支持力度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在一定区域内提供特殊教育指导和支持服务。《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进一步要求,没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区县,依托有条件的普通学校,整合相关方面的资源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在实践层面,目前各地已探索建立了一批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承担区域内特殊教育相关工作。如北京市海淀区、上海市长宁区独立设置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江苏省南京市依托市聋人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等。

  三、推动落实残疾儿童就近入学政策

  为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教育部会同中国残联于2017年4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从认真组织入学前登记、“一人一案”落实教育安置、加强条件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强调和部署,指导各地优先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就近或者到指定的具备条件的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将融合教育政策落实到残疾儿童招生入学工作中。经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残联组织的共同努力,2017年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在校生和随班就读人数均达到历史最高水平。据统计,全国共有残疾学生57.9万人,比2016年增加8.7万人,增长17.7%;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就读学生30.4万人,比2016年增加3.3万人,增长12.2%。

  针对目前残疾人教育存在的问题和你们所提出的建议,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相关部门,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推动《条例》尽快落地实施。指导各地各校进一步贯彻《条例》的相关要求,督促落实普通教育优先的残疾儿童入学原则;尽快成立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并发挥其在教育评估等方面的专业作用。二是不断扩大特殊教育教师规模。推动各地制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在指定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教师等专职岗位,落实并完善特殊教育津贴等工资倾斜政策,不断增强特殊教育教师职业吸引力。三是提升普通教师的融合教育能力。推动普通师范院校和综合性院校的师范专业普遍开设特教课程,在“国培计划”和有关省培计划中,增加融合教育内容,提高普通教师融合教育理念和指导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教学能力。四是推进巡回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设立专门巡回指导教师,指导区域内随班就读工作,对普通学校残疾儿童教育教学、评估、咨询等提供巡回指导和服务。五是加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指导各地以区县为单位依托特殊教育学校或者有条件的普通学校,整合相关方面的资源,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为区域内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指导和支持服务,为区域内承担随班就读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提供培训。

  感谢你们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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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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