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8〕第469号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工作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集团化办学是近一段时期地方教育改革的一项创新举措,特别是近年来,很多地区通过开展集团化办学,在放大优质资源覆盖面、促进校际之间均衡优质发展、加快实现“办好每一所学校”目标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和实践经验。国家相关部门一直关注并鼓励这项改革,在去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就明确提出,要改进管理模式,通过探索集团化办学、试行学区化管理等多种办学形式,加快实现优质资源共享。这表明国家对集团化办学这一创新举措是高度重视和鼓励支持的。
诚如您分析,从实践层面看,由于在财政投入机制、教师人事制度、管理工作机制等方面配套尚不充分,各地在推进集团化办学实践方面,确实还存在不少共性问题和矛盾,亟待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破解。国家近期出台的一些文件,为解决当前集团化办学存在问题已明确了政策要求或原则意见,一些地方改革的实践经验也可供各地吸收借鉴。
一是关于编制动态调节。在2016年7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机制和跨区域调整机制,实行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盘活编制存量,提高使用效益。”在今年1月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也明确提出,要“创新编制管理,加大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和跨区域调整力度,省级统筹、市域调剂、以县为主、动态调配”。这些政策鼓励各地根据均衡发展要求和具体实际,探索建立合理的编制动态调节机制。动态调节机制在一些地方目前也已实行。比如,浙江杭州市属重点高中在桐庐、建德、淳安组建教育集团,人才缺口严重。杭州市教育局、市编办牵头协调当地教育、编制、财政等部门,桐庐、建德、淳安分别从本地的教师编制中一次性划转部分事业编制至杭州市本级,专项用于合作办学、师资互派。若双方合作终止,则跨层级编制调整停止执行,相关事业编制从市本级重新划回原地。划转编制导致的超编问题,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内部逐年消化。
二是关于职称倾斜政策。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立了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特别设置了正高级职称,同时明确提出:为引导和鼓励中小学教师合理流动,应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学校可以跨校评聘教师,充分利用农村和薄弱学校的岗位资源吸引优秀教师到农村任教。这一要求,有利于推进集团化办学、联盟化发展等新型办学模式改革,为优质均衡发展助力。下一步,我们将深入研究并细化相关人事管理的配套政策,将学校用人自主权适当调整为集团用人自主权,并完善相关规定,助力基础教育学校集团化发展。
三是关于绩效工资分配自主权。我国中小学教师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按照现行规定,学校可以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自主分配,结合实际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相应项目,在分配中体现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在乡镇中小学工作的教师可以享受乡镇工作补贴。您所提的一些相关建议现有政策已经有所体现。下一步,我们也将继续指导地方根据集团化办学的合理需要,进一步细化政策设计,落实好学校绩效工资制度。
近期,教育部正在研制有关深化义务教育教学改革的文件,我们也会高度重视通过推进集团化办学等方式来发挥优质学校示范辐射作用,进一步完善办学激励机制,鼓励各级政府对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突出的学校和提高教育质量成效显著的学校给予特殊支持和奖励,以切实增强学校之间协同发展活力。此外,我们赞成您关于集团化办学既要强化统筹管理、也要鼓励各校特色发展等主张。集团化办学作为一种新型办学模式,确实还面临着不少亟待破解的发展难题。我们会持续关注、加强研究、及时总结,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加快做好国家层面推进集团化办学相关支持政策的系统设计。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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