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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222号建议的答复
(摘要)

  一、制定出台未成年人保护政策措施。2013年,教育部会同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3〕8号),构建教育、公安、共青团、妇联、家庭、社会六位一体的保护工作机制,做到安全监管全覆盖,共同为中小学生构建安全保护网。2014年,民政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确定了发现报告、应急处置、临时安置、调查评估、监护干预等政策措施,严谨慎重地确定七种可以依法申请撤销失职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情形。2015年,教育部印发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教基一〔2015〕5号),提出“自强自律健身心,珍爱生命保安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日常行为习惯,形成自我保护意识。

  二、加强预防性侵教育。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年龄特点和认知规律,教育部已将性教育和网络知识教育内容纳入德育、生物等中小学必修课程,教会中小学生识别容易发生性侵害的危险因素,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并使用网络,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在《义务教育品德与社会课程标准(2011年版)》《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1年版)》《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2017年版)》中提出,要教育学生合理利用互联网等传播媒介,初步养成积极的媒介批评能力,教育学生要抵制各种负面的文化现象,如宣扬暴力、色情、颓废思想、伪科学,以及封建文化的各种表现等。另外,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性知识教育、预防性侵犯教育,提高师生、家长对性侵犯犯罪的认识。

  三、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针对遭受拐卖、家暴侵害,处于监护缺失状态的未成年人,全国妇联积极推动出台《反家庭暴力法》,与民政部下发《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于遭受严重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施暴人监护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收公安机关、妇联等有关部门护送或主动寻求庇护救助的受害人,避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缺失。

  四、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各级妇联利用“三八”“六一”“12.4”等重要节点,在学校内开展包括学生安全防护、防性侵教育等在内的主题教育活动,通过校园电视台、广播、橱窗展板等形式,宣传儿童保护的法律法规,将预防儿童性侵害作为教育内容之一,提高预防学生性侵害意识。教育部会同公安部组织26万名公安干警担任学校法制辅导员,编写学生安全教育读本,开设法制安全课,指导学校、教师防范处置包含儿童遭性侵害在内的校园暴力事件、个人极端事件等,在每学期开学和结束等重点时段组织上好法治教育课。

  五、鼓励社会组织提供专业服务。民政部指导各地积极鼓励、培育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服务的第三方社会组织。各地民政部门已登记一批为未成年人服务的专业社会组织,其中提供法律援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过500个,从事心理健康指导、少儿教育、家庭帮扶等相关事业的基金会超过260个。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民办〔2014〕80号),优先孵化以青少年为重点服务对象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全国已有4689个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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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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