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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614号建议的答复
(摘要)

  您提出的“关于多措并举探索建立学前教育管理新机制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卫健委、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对当前学前教育监管困境和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围绕完善制度标准、建立质量评估体系、加大投入等提出了宝贵的建议,很有针对性。

  办好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的入园需求,让家长安心放心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精心部署下,国家出台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实施重大学前教育项目,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各地连续实施三期行动计划,在加快推进学前教育普及的同时,着力完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推进学前教育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一是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全国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从2012年的748亿元增长到2017年的1563亿元,增长了109%,财政性学前教育投入占比从3.2%提高到4.6%。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七年累计投入近1200亿,重点引导和激励中西部农村地区扩大普惠性资源,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教师补充和待遇保障机制,加强规范监管等。二是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国务院印发《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提出要“全面提高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的科学育儿能力”;明确教育部门负责开展0—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卫生部门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按照职能分工,我们指导有条件的地方,依托幼儿园为0-3岁婴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三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国家出台了《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各地积极完善编制补充机制,已有15个省出台了幼儿园教师编制标准。幼师国培计划中央财政投入30多亿元,培训中西部农村幼儿园骨干园长和教师170多万人次。四是加强幼儿园动态监管。国家出台了《幼儿园建设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文件,对幼儿园的园舍、师资、卫生保健、保育教育和管理等方面提出规范化要求。各地依据国家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地方办园标准和管理办法,有效地保障了幼儿园依法依规办园。同时,各地将无证园纳入监管范围,开展排查、分类、扶持和治理工作。五是加强幼儿园质量评估与督导。各地普遍建立了幼儿园分级定类质量评估体系,结合地方实际制定评估标准,加强对各类幼儿园的质量评估与指导。浙江等地积极探索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幼儿园人员配备、设施设备、保教质量等进行评估。国家出台《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将包括薄弱园在内的幼儿园全部纳入督导评估范围,引导其逐步达到规范要求。

  总体上看,通过连续实施三期行动计划,学前教育取得了显著发展。但是由于底子薄,基础弱,学前教育仍是整个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普惠性资源不足,财政投入短缺,师资队伍建设滞后等问题依然突出,与人民群众迅速增长的学前教育刚性需求形成巨大反差。“虐童”事件的发生反映出部分地方对学前教育科学规划、内涵建设、规范办园、可持续发展关注还十分不够,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仍旧是学前教育领域长期积累的体制机制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的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完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国家进一步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支持水平,主要用于扩大普惠性资源、补充配备教师和提高教师待遇、改善办园条件。二是完善幼儿园设置标准。指导 各地依据国家基本标准,结合地方实际,调整完善幼儿园办园标准,在保障幼儿园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地方针对小规模办园点探索研究制定场地、编班等方面的试点标准。三是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健全家长志愿者驻园值守制度,充分发挥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作用,选派家长志愿者参与幼儿园重大事项决策和日常管理,提高幼儿园管理工作的民主性和开放性。四是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积极依托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会计师事务所等行业组织,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强对幼儿园保教质量,特别是民办园财务、资产的评估和审计。督促指导民办园每年依规向当地教育部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确保民办园账目清晰、管理规范。五是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国家卫健委正在研究制定有关婴幼儿照护的政策措施,将支持政府、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依法举办托育机构,加强托育机构的监管,为广大家庭提供方便可及、安全可靠的托育服务。六是加快推进学前教育立法。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加快制定《学前教育法》,通过立法规范政府、举办者和监护人等在发展学前教育方面的责任,加大对幼儿园存在的伤害儿童、违法违规办园行为的惩治力度,推动学前教育走上依法办园、依法治教的轨道。

  关于引入商业保险问题,根据银保监会意见,目前保险公司开发销售的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疫苗接种意外伤害保险已将学前儿童纳入承保范围,保障责任包括意外事故、意外伤残、意外门诊、住院医疗、疫苗接种异常反映等。部分公司针对学生幼儿群体开发了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特定产品,为包括学龄前儿童在内的学生幼儿群体提供意外伤害导致的事故、伤残和医疗保障,对相关风险的转移分散和经济补偿发挥了一定作用。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支持并鼓励保险公司针对学前儿童易受伤害、照护责任风险高的特点加强分析研究,引导保险公司积极开发设计满足相应风险保障需要的专属产品,优化产品供给质量,加强面向学前儿童意外伤害和照护责任等风险的保险保障,提升学前教育管理过程中的风险保障水平。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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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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