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促进国家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提出,到2020年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2010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教育部会同有关部委推动各地以县为单位连续实施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中央财政安排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2011-2017年累计投入1100多亿元,奖补支持地方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入园,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全国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从2010年的244亿元增长到2016年的1326亿元,增长了4.4倍,财政性经费占比从1.5%提高到4.2%。二是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资源。根据人口分布情况做好规划,合理布局公办园,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利用中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扶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园,支持城镇街道举办公办园,发挥公办园平抑收费、引领方向、保基本、兜底线的重要作用。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三同步政策,确保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三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育部印发了《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指导地方加强幼儿园教师配备,增加教师职业吸引力。杭州要求非事业编制教师与事业编制教师同工同酬。江苏、陕西等地将公办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和保险的70%-80%纳入财政预算。2011年以来,幼师“国培计划”投入资金30多亿元,培训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170多万人次。四是加强幼儿园监管和业务指导。修订公布《幼儿园工作规程》,出台《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各地加强幼儿园准入、收费和保教质量的监管和指导,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水平。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随机抽查制度,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资质、教师资格、办园行为、收费等的监管,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总体上看,近几年学前教育取得了快速发展。截至2017年底,全国幼儿园达25.5万所,在园幼儿达4600万人,分别比《纲要》发布前增长84.5%和73.1%;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79.6%,毛入园率提高28.7个百分点,“入园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但由于底子薄、欠账多,目前学前教育仍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财政投入不足、普惠性资源短缺等问题在一些地方还比较普遍。
为研究解决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去年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等9个部门赴13个省份开展了学前教育摸底调研,同时委托驻外教育处组和专家进行了国外调研和专题研究。在全面摸底调研的基础上,教育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新时代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必须始终坚持公益普惠方向,提出到2020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0%的目标,针对学前教育存在规模、投入、教师、监管、质量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提出对策和措施。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完善成本分担机制。国家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提高财政支持水平。中央财政继续安排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地方扩大普惠性资源,完善体制机制,健全资助制度。科学核定办园成本,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成本分担比例。研究制定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因地制宜制定企事业单位、部队、街道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政策;根据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园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对民办园收费的价格监管,坚决抑制过高收费。二是多种途径扩大资源供给。逐年安排建设一批普惠性幼儿园,重点扩大农村地区、脱贫攻坚地区和新增人口集中地区普惠性资源。充分利用闲置公共资源举办公办园,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街道、村集体举办公办园。城市要按规划布局,加强新区和老城区幼儿园建设,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建设并移交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农村要加快乡镇幼儿园和村幼儿园建设,完善县乡村学前教育服务网络。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并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补和支持的重要依据。三是完善教师补充和待遇保障机制。建立幼儿园教师编制动态补充机制,及时补充公办园教师。统筹公办园教师工资收入政策、经费支出渠道,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试点实施乡村公办园教师生活补助政策。要求民办园按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各类幼儿园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四是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管理。强化对幼儿园教职工资质和配备、收费行为、安全防护、卫生保健、保教质量、经费使用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动态监管,完善年检制度。各地建立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向社会及时公布并更新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收费标准、质量评估等方面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健全家长投诉渠道,及时回应和解决家长反映的问题。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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