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公办、民办并举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普惠的基本方向,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2011年以来,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各地连续实施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加快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一是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实施一系列学前教育重大项目,大力发展公办园,推动各地根据人口分布情况做好规划,合理布局公办园,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利用中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扶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园,支持城镇街道、村集体举办公办园。28个省(区、市)出台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和扶持办法,通过综合奖补、派驻公办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对民办园予以支持,引导和支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二是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全国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从2010年的244亿元增长到2016年的1326亿元,增长了4.4倍,财政性经费占比从1.5%提高到4.2%。已有19个省份出台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探索构建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北京从2018年开始,对公办园、企事业单位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一视同仁,根据不同办园级类,按每月每生700元和1000元两档标准给予定额补助。青岛按照每年2400元的生均定额补助标准,扶持普惠性民办园。三是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国家出台了《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指导各地通过公开招考、特岗计划、免费师范生等多种方式补充幼儿园教师。已有15个省(区、市)出台公办园教师编制标准,逐年补充在编教师。幼师国培计划中央财政投入30多亿元,培训中西部地区幼儿园骨干园长和教师170多万人次。四是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修订《幼儿园工作规程》,出台《幼儿园建设标准》《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各地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资质、卫生保健、收费标准和保教质量等方面的监管和指导。
总体来看,近几年普惠性幼儿园发展很快,园所数量、在园幼儿规模及其占比不断提高。2017年,全国共有幼儿园25.5万所,其中公办园9.45万所、普惠性民办园7万所,两者合计占幼儿园总数的64.5%;在园幼儿4600万人,其中公办园在园幼儿2028万人、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1221万人,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70.6%。由于历史欠账太多,加上“二孩”政策放开的叠加效应,学前教育仍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您在提案中提到的普惠性资源不足、财政投入力度不够、教师队伍建设薄弱等问题在许多地方还普遍存在。
针对当前学前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去年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等9个部门赴13个省市开展了学前教育摸底调研,同时委托驻外教育处组和专家进行了国外调研和专题研究。在全面摸底调研的基础上,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新时期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提出到2020年全国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0%、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原则上达到50%的目标,对当前学前教育投入、师资、管理等若干重大体制机制问题提出了具体的破解思路和举措。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的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健全经费投入长效机制。国家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提高财政支持水平。中央财政继续安排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地方扩大普惠性资源,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幼儿资助制度。地方各级政府健全经费投入机制,规范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科学核定办园成本,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分担比例。制定并落实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因地制宜制定企事业单位、部队、街道、村集体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政策。合理确定公办园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民办园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二是大力发展公办园。实施学前教育专项,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园,重点扩大农村地区、脱贫攻坚地区、新增人口集中地区普惠性资源。充分利用闲置公共资源举办公办园,鼓励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街道、村集体举办公办园。城市在新城开发和老城改造上要加强幼儿园建设,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使用,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农村每个乡镇原则上至少办好一所公办幼儿园,大村独立办园、小村联合办园,完善县乡村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三是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园。推动各地加大扶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更多地举办普惠性民办园。进一步完善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补助标准及扶持政策,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多种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并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补和支持的重要依据。四是依法保障教师地位和待遇。统筹公办园教师工资收入政策、经费支出渠道,确保非在编教师和在编教师同工同酬。民办园参照当地公办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教师工资收入。各类幼儿园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障民办园教师在培训学习、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园具有同等地位。五是完善监管体系。推动各地落实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强化幼儿园准入管理,严格掌握审批条件,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由县级教育部门依法进行前置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后,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登记。强化对幼儿园教职工资质和配备、收费行为、安全防护、保教质量、经费使用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动态监管。建立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规范发展民办园,加强对社会资本参与兼并收购、加盟连锁等行为的监管。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幼儿园、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强化督导问责机制,实施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制度,督促指导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保障儿童健康安全。健全分级分类评估体系,将各类幼儿园全部纳入质量评估范畴,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9月10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