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解决入园难问题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到2020年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目标,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发展学前教育。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普惠的基本方向,要求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保障普惠性民办园健康发展。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民办园的发展现状,近年来,我们坚持扶持和监管并重的原则,采取多种措施推动普惠性民办园健康有序发展。2011年以来,中央财政设立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奖补资金,鼓励各地多种方式扶持普惠性民办园。目前28个省(区、市)都出台了普惠性民办园认定管理办法,设立专项资金,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一是提供财政支持。采取购买服务、减免租金、综合奖补等方式对普惠性民办园予以支持。如:青岛按2400元、成都按800-2400元的生均定额标准对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园进行补助。天津、辽宁、广西、青海等省(区、市)对提供普惠性服务、收费合理、质量合格的民办园按照班级规模、办园质量等进行奖补。二是支持教师队伍建设。青海、浙江等省份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补贴教师工资,帮助其稳定师资队伍。将民办园教师纳入“国培计划”培训范围,提高民办园教师队伍素质。福建、天津等地还实施了普惠性民办园教师专项培训。三是规范收费行为。2011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民办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四是强化监管。国家出台了《幼儿园建设标准》《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教育部修订了《幼儿园工作规程》,下发了《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加强对幼儿园的准入、师资人员、卫生保健、安全防护、保育教育等全方位监管和督导。五是加强专业指导。各地把民办园纳入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采取结对帮扶等多种方式,帮助民办幼儿园教师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要求,根据幼儿的发展需要制定教育计划、指导游戏活动、安排一日生活,提高保教质量。
总体来看,近几年普惠性民办园发展很快,园所数量、在园幼儿规模及其占比不断提高。2017年,全国共有民办园16.04万所,其中普惠性民办园7万所,占民办园总数的43.6%;民办园在园幼儿2572万人,其中普惠性民办园1221万人,占民办园在园幼儿总数的47.5%。由于历史欠账太多,加上“二孩”政策放开的叠加效应,学前教育仍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最薄弱环节,普惠性资源不足的问题仍未解决,普惠性民办园的健康发展仍然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为研究解决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去年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等9个部门赴13个省市开展了学前教育摸底调研,同时委托驻外教育处组和专家进行了国外调研和专题研究。在全面摸底调研的基础上,教育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新时代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必须始终坚持公益普惠方向,提出到2020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0%的目标,针对学前教育在规模、投入、教师、监管、质量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提出对策和措施。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园的扶持和规范管理力度,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引导激励各地扩大公办资源,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完善体制机制等。推动各地构建以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为主体的办园体系,坚决扭转高收费民办园占比偏高的局面。二是各省(区、市)以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补和支持的重要依据,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分担比例。进一步完善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补助标准及扶持政策。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等多种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民办园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园收费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坚决抑制过高收费。三是继续通过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园的业务指导,把普惠性民办园教师纳入教研指导网络体系和教师培训体系,积极转变教师教育理念。继续将民办园教师纳入幼师国培项目和地方培训,落实全员培训制度。民办园要参照当地公办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专任教师的工资收入,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四是推动各地落实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严格幼儿园准入管理,依据国家标准调整完善设置标准,严格掌握审批条件。强化对幼儿园教职工资质和配备、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动态监管。健全幼儿园质量评估体系,将各级各类幼儿园全部纳入质量评估范畴。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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