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字〔2019〕454号
您提出的“关于多渠道扩大学前教育供给,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对民办幼儿园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做了深入的分析,并围绕扩资源、抓监管等方面工作提出了宝贵建议,非常具有针对性。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明确了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普惠的基本方向,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2018年11月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新时代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作出了全面系统的部署,强调要破解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鼓励引导规范社会力量办园,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2011年以来,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各地连续实施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加快发展学前教育。一是多渠道扩大普惠性资源。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问题,采取补建、改建、新建、置换等措施,确保小区配套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明确了幼儿园的配套建设要求,指导各地在城市修补、功能完善、老旧小区改造、老工业区更新中补充完善基础教育设施。各地实施了一大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大力发展公办园,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园,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部队、街道、农村集体办园。比如北京通过利用疏解腾退空间新建改扩建幼儿园、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和街道办园、以租代建等多种方式,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2018年新增学位超过3万个,2019年拟再新增学位3万个。二是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全国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从2010年的244亿元增长到2017年的1564亿元,增长了5.4倍,财政性经费占比从1.7%提高到4.6%。目前,全国所有省份都出台了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或财政拨款标准,探索构建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9年来,中央财政累计投入学前教育专项资金超过1400亿元,带动地方财政投入超过7000亿元,重点引导和激励中西部地区扩大普惠性资源,完善教师补充和待遇保障机制等。北京市对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幼儿园,无论公办、民办都按年生均12000元进行补助,真正实现了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财政补助一样、家长缴费一样。青岛市按照每年2400元的生均定额补助标准,扶持普惠性民办园。三是规范市场准入。2015年以来,国家相继修订完善了《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确立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法律依据。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审查机关的批准许可,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对于未取得办学许可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四是加强规范监管。印发《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2017〕156号)《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6号),修订《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印发《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教基二〔2012〕4号)《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关于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18〕57号),指导各地加强幼儿园准入、安全、收费、卫生保健和保育教育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下一步,教育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不动摇,坚持公办民办并举不动摇,认真落实《若干意见》提出的重大政策措施,以实施三期行动计划为抓手,推动各地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和保障机制,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重点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继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实施学前教育重大项目,大力发展公办园,推动各地根据人口分布情况做好规划,合理布局公办园,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利用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举办公办园,扶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园,支持城镇街道、村集体举办公办园。推动各省完善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补助标准及扶持政策。通过综合奖补、派驻公办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对民办园予以支持,引导和支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二是健全经费投入和成本分担机制。完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推动各地落实《若干意见》要求,合理制订并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或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以及企事业单位、集体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并动态调整,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推动各地建立公办园收费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合理的分担比例收费,解决公办园运转困难的问题。加强民办园收费监管,推动各地在科学核定办园成本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普惠性民办园的收费指导价,规范非营利性幼儿园的收费,抑制过高收费。三是加强监管。教育部将会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相关部门进一步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各部门职责,明确民办幼儿园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指导各地做好相关登记注册和监管工作,促进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落实好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办法,遏制过渡逐利行为。强化对民办幼儿园教职工资质和配备、收费行为、安全防护、卫生保健、保教质量、经费使用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动态监管。实行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按照《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教督〔2019〕3号)《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和《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规定要求,对幼儿园安全管理、规范办园、师德师风建设等情况进行督导。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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