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字〔2019〕523号
您提出的“关于流动儿童教育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教育部等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高度重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问题,积极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条件保障,努力保障随迁子女接受良好义务教育。
一、关于健全财政供给机制,加强流入地省级政府统筹的问题
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从2016年起建立健全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动实现相关教育经费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全国每年约1.5亿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并获得免费教科书,其中约1400万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可携带。考虑到东部省份外来人口流入压力较大,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分担比例由分省确定统一到5:5。学生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无论在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就读,都可以平等享受“两免一补”政策,为随迁子女提供学位的城镇学校都能及时获得学生携带的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同时建立健全国家资助体系,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均可享受到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减免学费等政策。
二、关于制订规划增加公办学校学位,支持民办学校发挥补充作用的问题
201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文件还要求,各地要按照城镇化规划和常住人口规模及随迁子女流动情况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学校用地,学校建设,老城区改造配套学校建设不足和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和随迁子女“应入尽入”。2018年,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达80%,另有7.5%享受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就读服务。
三、关于降低流动儿童入学门槛,促进教育公平的问题
教育部近年来每年都印发“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强调随迁子女入学的相关要求。2019年教育部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通知第六条明确说明: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落实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中考政策。实行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的地方,要合理设置积分条件,确保符合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基本要求的随迁子女能够应入尽入。流入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开放,避免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其中《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但由于城镇新建和改扩建义务教育学校没有及时跟进,各地还不同程度存在“城镇挤、乡村弱”“大班额”等问题,导致政策实施存有差异。下一步,教育部将加强督促和指导地方落实各项政策,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四、关于推动学校提供课后服务,加强流动人口社会为本地照顾服务与支持的问题
2017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中小学校普遍开展课后服务。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对完善课后服务保障机制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可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并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各地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目前全国共有20余个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印发了本地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北京、天津、济南、青岛、沈阳、长春、武汉等城市已基本实现城区小学课后服务全覆盖,24个大城市(4个直辖市、5个计划单列市、10个副省级省会城市和福州、南昌、郑州、长沙、贵阳)总体上有近七成的小学开展了课后服务。31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向社会公布了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摸排了校外培训机构128,418所,已整改12,251所;摸排中小学校85,250所,整改272所。同时,教育部也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在农民工输入相对集中的地区,主要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现有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整合各部门公共服务资源,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
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联合相关部门,深化各项改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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