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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146号(教育类079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基提案〔2020〕215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扶持力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方针。教育部认真落实中央精神,支持和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促进办学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一、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资助力度。2016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收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对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补贴支持,如上海每年用于民办基础教育的专项资金约1亿元,主要包括课程改革、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内涵建设、特殊学校和优质幼儿园创建等项目;湖南设立省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3000万元,其中50%用于奖励民办中小学;广东省21个地市级民办专项资金每年总和超4个亿,主要用于向民办学校教师发放从教津贴,向民办学校购买学位或向在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发放学位津贴等;云南分别设立民办基础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和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共计约7000万元,用于支持民办学校规模发展、建设示范性民办学校。

  二、实行民办学校分类收费政策。《意见》提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学成本以及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地结合实际积极落实分类收费政策,湖北、江西、山东、贵州等省放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河南、青海、甘肃等省有步骤、分学段放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其中非学历教育、职业教育放开的较多。同时,各地积极采取各种举措,完善收费管理制度,加强收费行为监管。如上海、重庆完善民办学校学费专户管理和收费公示等制度;北京建立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定期检测报告制度;陕西严格查处违反教育收费政策规定等乱收费行为;海南、广西要求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制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管理办法等。

  三、规范招生入学行为,优化教育生态。近年来,民办教育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存在跨区域争抢生源、通过变相考试选拔生源及与社会培训机构挂钩招生等现象,扰乱了招生秩序,严重影响教育生态,造成学生过重负担,加剧了家长和社会焦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这一规定强调了义务教育公办民办学校一视同仁、平等发展、互不享有招生特权的原则,对促进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对其随意扩大招生范围作了必要限制,但相比公办学校的划片就近入学仍具有较大的自主权。

  四、落实民办学校教师的同等待遇。《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意见》提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教育部

2020年11月2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李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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