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基提案〔2020〕305号
您提出的《关于治理“课后办班”问题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推进招生制度改革、加大科学育儿的宣传力度、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规范校外培训行业收费标准等建议具有针对性,与教育部近年来开展的工作方向一致,对今后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近年来,为推进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提高学校课堂教学质量,教育部积极采取措施,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一、深化招生及评价改革
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全面推进免试就近入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着力构建公民办学校一视同仁、公平发展、互不享有招生特权的机制。推动所有省份全部出台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的实施意见。今年,各省份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整体平稳有序,社会反响良好。稳步推进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省级统一命题,坚持以课程标准为命题依据,不得制定考试大纲,不断提高命题水平。积极推动高中阶段学校实行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政策,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同时,为引导各地各校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积极构建以发展素质教育为导向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研究制订县域、学校、学生三个层面的质量评价指标,解决教育评价“指挥棒”问题,切实扭转“唯分数、唯升学”的不科学评价导向。
二、加强家庭教育指导
教育部高度重视家庭教育工作,促进家长转变育人观念。启动“关爱儿童 服务社会”大学生暑期志愿服务行动工作,重点面向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其家庭传播家庭教育知识,提高家庭教育技能。会同全国妇联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制作《我有传家宝》“成长必修课”家庭教育特别节目,引导家庭培养孩子养成良好的习惯,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家长树立科学育儿观念,切实解决“学校减负、家长增负”的问题。人民日报社、新华社等主流媒体也积极宣传各地中小学生减负经验做法,报道了《北京出台八项措施为中小学生减负 小学取消期中考试》《江苏多途径探索“减负增效”让学生享受学习的乐趣》和提倡丰富学生假期生活的《我的暑假这么过》《我的暑假谁做主》等系列文章,为推进中小学生减负营造了良好舆论环境,使“让每个孩子健康快乐成长”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三、强化培训机构监管
为规范培训机构发展,营造良好的校外培训环境,2018年2月,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了为期一年半的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对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系统梳理,按照标本兼治、内外联动的原则,明确了存在安全隐患、证照不全、超标超前培训、培训结果与招生入学挂钩、非零起点教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培训机构讲等六项治理任务,指导各地对区域内的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摸排整改。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摸排40万所线下培训机构,存在问题的机构基本完成整改,取缔了一批无证无照的黑机构,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整治,小散乱得到有效清理,校外培训环境得到有效净化。为推动各地加强日常监管,每年暑假和寒假,教育部都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加强排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培训,引导培训机构合规经营,促进校外培训规范有序发展。
四、完善教师保障机制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教师待遇问题,《义务教育法》规定,确保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国家建立了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2014年、2016年、2018年三次提高基本工资标准,并在2018年调资中加大了向教师的倾斜力度。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强调力争用三年时间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待遇问题。同时,加强督导,确保教师待遇得到落实,今年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实地调研,督促各地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政策要求。
五、规范培训机构收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要求,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针对部分培训机构违规提前或超期收取培训费的问题,2020年4月教育部发布了“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违规提前预收培训费”的提醒,提醒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通过拆分合同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应过早提前收取培训费。同时提醒广大学生家长,要了解国家关于校外培训管理的相关政策,理性为孩子选择课后学习方式和内容,在安排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时认真阅读、充分理解培训合同文本内容,不要超期超前交费。同时,为规范培训机构服务行为,化解校外培训收退费纠纷,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20年教育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责、权、利,规范培训合同当事人签约、履约行为,从根本上保障当事人特别是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教育部将坚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进一步落实政府、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家庭等各方责任,发展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规范培训机构发展,引导全社会树立科学教育质量观和人才培养观,促进中小学生健康全面成长。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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