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基建议〔2021〕593号
您提出的“关于对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资源优化均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民办义务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办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明确提出,“要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教育部认真贯彻中央要求,在继续支持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基础上,加大规范治理力度。
一、关于民办学校收费方面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二、关于鼓励探索多元化投资办学模式
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积极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各地结合实际,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补贴支持政策。
三、关于建立健全财政扶持政策
近年来,中央财政积极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在安排相关教育转移支付专项资金时,均统筹考虑民办教育发展情况。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国家统一了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2020年春季学期起,统一全国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650元、初中850元。该政策覆盖所有城乡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中央财政对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北方取暖地区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
四、关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资助政策
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对公办、民办学校学生一视同仁,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学生可以享受相应的国家助学政策。在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提供教科书,“两免一补”政策实现城乡、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全覆盖,并对全国上千万名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覆盖学前教育至研究生教育具有中国特色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保障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与此同时,国家针对民办义务教育快速发展积累的矛盾和问题加大规范治理力度。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推进民办学校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的有效覆盖。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公民同招”政策,着力构建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一视同仁、公平发展、互不享有招生特权的机制。2020年,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实施民办教育收费分类管理,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加强收费标准调控,坚决防止过高收费。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加强分类指导,落实政府责任,强化民办义务教育规范管理,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下一步,教育部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支持和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始终坚持党对义务教育的领导,坚持义务教育正确办学方向,坚持义务教育的公益属性,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教 育 部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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