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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198号建议的答复

教基建议〔2021〕382号

  您提出的“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减少校园欺凌的建议”收悉。经商共青团中央、公安部和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学生欺凌事件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您提出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关爱留守儿童和离异子女等特殊学生、做好宣传报道的建议对有效防范校园欺凌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教育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学生欺凌防治政策,组织开展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督促指导各地落实有关工作。

  一是推动相关法律贯彻落实。2020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针对学生欺凌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针对学生欺凌行为造成的损害,民法典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为有效遏制欺凌事件的发生,推动上述法律贯彻落实,2021年,教育部在前期印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基础上,又出台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学生欺凌的概念、行为表现,要求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预防机制、认定和处置机制,为指导各地各校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同时,教育部还积极推动各地各校认真落实《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引导中小学生从小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良好行为习惯,从源头上预防学生欺凌行为发生。

  二是做好学生欺凌防治工作。为切实减少和避免学生欺凌事件发生,《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要求学校应当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进行评估。教职工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及时干预可能存在的欺凌行为。学校应当建立留守学生、困境学生档案,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关爱帮扶工作。同时,教育部会同公安部积极推进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在校内公共区域必须配备一键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通过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制止可能存在的学生欺凌行为。

  各地公安机关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动态收集掌握涉及学生欺凌的线索,常态化开展学生之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加强校园周边巡逻防控和治安盘查,及时发现解决苗头性问题,坚决防止造成现实危害。对实施欺凌的学生,依据情节轻重,实施训诫、警示教育等。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做好教育矫治工作。同时,选派优秀民警兼任学校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深入学校开展防欺凌、反暴力等法治安全宣传教育以及生命安全教育,通过以案释法,强化警示作用,教育学生明确法律底线和行为边界,增强学生敬畏法律的安全素养和法治意识。

  三是加强防治欺凌宣传报道。为切实保护被欺凌学生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教育部在指导各地各校做好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时,也明确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对学生保护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防止媒体过度渲染报道事件细节,避免学生欺凌事件通过媒体扩散演变,对被欺凌学生造成二次伤害。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公安部、共青团中央等部门认真做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会同公安机关和共青团组织,着眼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防范学生欺凌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校园安全工作格局,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学生欺凌事件。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1年8月16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李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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