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基建议〔2021〕606号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完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提升内涵及调整评审周期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4年3月,国务院公布《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对国家级教学成果的各项要求和质量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教育部先后印发《关于开展2014年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师〔2014〕14号)和《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18〕3号),评选两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届中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各约450项,切实激励广大教育工作者在立德树人、教育育人、严谨笃学等方面大胆探索、大胆尝试、大胆改革,引领和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创新。
一是丰富成果奖评选内涵。近年来,教育部始终坚持与时俱进,坚持传承创新发展,不断将新的教育发展形势及要求纳入到每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要求中去,坚持立德树人,坚持五育并举。按照“坚持标准、质量第一、宁缺毋滥”的要求,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始终将质量放在首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断规范流程,严肃纪律,不断丰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内涵和外延,切实保证成果符合时代发展要求、顺应教育教学改革、贴近教育教学实际,能够起到引领和带动作用。
二是加强成果奖推广应用。2020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基础教育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推广应用示范区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0〕35号),在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立60个示范区,遴选74项成果进行推广应用。2020年12月,召开了示范区及部分成果持有方的培训大会。2021年以来,成立专门项目组,赴11个省(区、市)18个示范区和16个成果持有方开展调研,了解推广情况、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更好推动成果推广应用工作。2021年7月27日,又召开中期调度会,对成果推广应用进行进一步调度,要求继续优化教学成果奖的推广机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实施推广应用计划,切实提高推广实效性。
关于您提出的“将评审周期调整为每两年评审一次,及时评选优秀教育成果以资借鉴”的建议,教育部经研究后认为,《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关于教学成果奖评审周期的规定有其合理性。一项教学成果的形成要经过设计、论证、实验、评估、修订和实践检验等各个环节,需要一定的周期才能有成效。从实际情况看,最低需要两年的实践检验周期,所以四年进行一次评选较为合理。这样既可使成果充分积累凝练、充分实践检验,又不会因频繁评审带来获奖成果质量下降,同时,在四年的评选周期内可以通过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推广应用等方式,进一步扩大优质教学成果的应用范围,切实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下一步,教育部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将教学成果奖更名为教育成果奖,突出立德树人的内涵”“将证书颁发单位调整为国务院,确立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同等地位”等建议,继续深入调研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及推广工作,根据实际优化评选条件及要求,全力做好推广和应用工作,充分发挥优秀成果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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