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基建议〔2021〕602号
您提出的“关于中小学学生运动员在异地进行专业运动训练期间保留原有学籍的建议”收悉,经商体育总局,现答复如下:
体育后备人才的选择离不开学校,学生运动员异地试训或集训涉及到如何保障学生顺利完成义务教育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2013年,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规定学生学籍实行“籍随人走”管理方式。同时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于2014年开始启用,实现了学生转学网上全过程办理,极大地方便了学生学籍动态管理。中小学学生运动员在异地进行运动训练期间,由招收学生运动员的训练培养单位依法保障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学生所在训练地就读学校通过学籍系统接受原就读地学校转出的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将其纳入正常学籍管理。学生因故回到原就读地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统筹安排学生到相应学校就读,落实好学生完整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2020年印发了《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体发〔2020〕1号),明确提出“研究制定有体育特长学生的评价、升学保障等政策,探索灵活学籍等制度,采取综合措施为有体育特长学生创造发展空间,为愿意成为专业运动员的学生提供升学通道,解除后顾之忧”。下一步,教育部将与体育总局加强沟通协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为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供更健全的政策保障。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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