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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873号建议的答复

教基建议〔2021〕605号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奖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4年3月,国务院公布《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对国家级教学成果的各项要求和质量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坚持标准、质量第一、宁缺毋滥”的要求,评审工作始终将质量放在首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断规范流程,严肃纪律,切实保证成果质量,引领和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创新。

  一是严格评审过程。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开展2014年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师〔2014〕14号)和《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18〕3号)均明确提出,在成果评审过程中对获奖成果“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的具体要求。在实际评审工作中,坚持将实地考察作为评审重要环节之一,首先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认真审看相关材料,然后组织两阶段的会评,经过评审专家委员会投票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实地考察,对于确实需要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在组织下一届评审时,将注重报送材料呈现方式,重点体现可考量、可检测的内容,并且加强实地考察,确保呈报材料的真实性。

  二是严格专家组成。《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对教学成果进行明确定义,突出教学成果的专业性。因此,教育部从2014年就筹建了评审专家库,聘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好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承担评审任务,其中教育理论专家、教育管理专家和一线教学专家比例为5:3:2。教育部整合全国在基础教育领域有着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几千人,专家团队学科结构完整,年龄梯队较为合理。2020年,教育部还成立了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组建阵容更为强大的专家团队。在组织下一届评审时,将继续增加评审专家库人数,提高基础教育专家比例,增强对教育成果奖评选的研究,切实提高成果的专业化水平。

  三是加强推广应用。教育部高度重视基础教育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印发《关于做好基础教育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推广应用示范区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0〕35号),在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立60个示范区,遴选74项成果进行推广应用,并制定省域推广方案、三年行动计划和年度工作方案等,扎实推进推广应用工作。2020年12月,召开了示范区及部分成果持有方的培训大会。2021年以来,成立专门项目组,赴11个省(区、市)18个示范区和16个成果持有方开展调研,了解推广情况、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更好推动成果推广应用工作。2021年7月27日,又召开中期调度会,继续优化教学成果奖的推广机制,加强实施推广应用计划,切实提高推广实效性。

  下一步,教育部将在“组织、协调、服务、推动、指导、传播、研究”上下功夫,充分发挥优秀成果的示范引领作用,注重改革创新,突出实践导向,助推教育教学改革。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1年10月13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俞曼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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