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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3983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6〕第220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教育部重视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在组织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11所直属高校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的基础上,聚焦、明晰了影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问题并对其进行了系统分析,于2015年底初步完成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起草工作;随后,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精神和部内有关司局的建议,对其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即将会同科技部印发《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拟从10个方面进一步指导高校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内容如下:

  1.全面认识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一是在面向企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既要注重以技术交易、作价入股等形式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又要加大产学研结合的力度,支持科技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等服务;二是积极承担各类科研计划项目,参与国家、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政策建议;三是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主阵地,要引导、激励科研人员教书育人,注重知识扩散和转移,及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学科专业发展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2.简政放权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细化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关于“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的规定。

  3.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机制。指导高校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的领导机制与决策制度,建立公开、公正的透明化流程,并明确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的风险承担和免责条款。

  4.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建设。一是设立专业机构。鼓励高校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高校要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专业化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二是建设专业队伍。通过培训、市场聘任等多种方式建立成果转化职业经理人队伍。三是完善服务平台。发挥大学科技园、区域(专业)研究院、行业组织在成果转移转化中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提高技术开发和市场需求对接、科技成果和风险投资对接的运作能力。四是公布成果信息。高校要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建立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加强科技成果向企业和社会的宣传和展示力度。

  5.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益分配政策。高校要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建立分配制度,确定分配比例,制定科学可行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要充分兼顾学校、院系、成果完成人和专业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等各方利益,并在校内公开。

  6.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人事管理制度。探索科研人员在高校和企业之间双向流动的机制,主要包括建立离岗创业、在岗兼职、返岗任职的管理制度和校内转化专业岗和校外转化流动岗的管理制度。

  7.支持学生创新创业。高校要积极与企业、研究院所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和研究生科研实践等教学科研基地以及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双创平台。

  8.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依托高校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各类研发平台,要按功能定位,建立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有效开放的机制,加大向社会开放的力度,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服务支撑。

  9.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和绩效评价机制。高校要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价机制,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业绩突出的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高校主管部门要根据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情况,对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高校给予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

  10.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教育部将组织实施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引导高校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体制机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智力支持。

  下一步,教育部将按照上述10条意见,制定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对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指导,确保国家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各项政策“落地”。

  感谢您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关心。

  教育部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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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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