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提案〔2016〕第24号
您提出的“关于实施‘校企科技特派员’制度打通政产学研用通道的提案”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特别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印发以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来落实《若干意见》的改革要求,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等。上述文件对您在提案中建议实施的“校企科技特派员”所需要的具体政策措施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1.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改革。明确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备案”,明确提出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的最低标准等,对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意义重大。
2.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与发布,促进科技成果对接。主要包括“发布转化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包”“建立国家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加强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以及“加强科技成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
3.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多元化资金投入。充分发挥中央财政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引导和鼓励地方设立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拓宽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市场化供给渠道。
4.教师人事管理改革。主要包括在岗兼职、离岗创业等。一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受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其中工资待遇与离岗创业期间的履职尽责等情况紧密联系。二是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为落实国务院改革要求,相关部门结合业务也正在研究或制定相关政策:一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考虑允许事业单位设立双创岗位,赋予岗位特定职责任务,实现科技人员技术转让和科技成果转化;允许科技人员以兼职、挂职、开展项目合作等方式提供技术服务;鼓励离岗创业,实行技术入股、项目承包等方式转化创新成果,参与科技创业,以进一步提高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二是教育部将联合科技部印发《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指导高校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各项政策措施。
感谢您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关心。我们将继续对高校落实相关政策进行指导和监督,打通产学研用通道,释放高校科技人员创新活力,助力创新性国家建设。同时,也会在具体工作中参考您所提出的“校企科技特派员”制度。
教育部
201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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