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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25号(教育类165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6〕第154号

  您提出的“关于深化改革推动高校院所更多研究人员直接服务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1.关于“改革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经费管理方式”。此前,确实存在一些高校在委托合同中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将横向课题经费等同于纵向经费管理。2016年8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2.关于“允许科研人员在企业委托研发活动中获取劳务收入”。国家相关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并没有不允许科研人员在企业委托研发活动中获取劳务收入的规定。国家重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鼓励高校科研人员到企业交流。

  3.关于“实行高校院所部分职称评定与服务企业科研成果挂钩”。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明确提出“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与职称评审、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教育部正在研究制定《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我们将在文件研制中充分考虑为“双创教师”在职称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4.关于“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到企业开展研发服务”。教育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基础上,起草并联合科技部印发了《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高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征得学校同意,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创业在不超过三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高校要建立和完善科技人员在岗兼职、离岗创业和返岗任职制度,对在岗兼职的兼职时间和取酬方式、离岗创业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及返岗条件作出规定并在校内公示”。

  5.关于“积极落实技术性服务增值税减免政策”。为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研发和技术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后,延续了此前营业税优惠政策,对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该政策较好地促进了技术创新,目前执行情况良好。增值税是对应税行为征收的税种,纳税人从事同样业务,可享受同样的税收政策。因此,高校提供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6.关于“将服务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纳入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高校主管部门要根据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情况,对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高校给予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纳入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下一步,教育部将按照《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行动计划,进一步调动高校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和积极性。

  感谢您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关心!

  教育部

  201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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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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