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6〕第91号
您提出的“关于改革应用型本科院校科研评价方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针对不同类型人员的分类评价体系
1.制定并印发《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教技〔2013〕3号,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鼓励创新,服务需求,科教结合,特色发展”的工作原则和改革目标,提出建立针对不同活动对象、涵盖不同科技内容的分类评价标准,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开放评价机制,建立注重评价实效的长效评价机制,明确各参与主体的责任。
2.制定并印发《高等学校科技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要点》(教技委〔2014〕4号,简称《要点》)
《要点》采用3级指标体系架构,提供了百余个涵盖创新质量、服务贡献等要点的具体指标;对科技人员、创新团队、创新平台等不同主体进行了分类,根据同一类主体的岗位、类型、特色,选择抽取相应的指标要点,组合成指标体系,实施分类评价,为高校分类评价提供参考标准。
3.推进高校科技评价改革试点
2014年9月,印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校科技评价改革试点的通知》(教技厅〔2014〕3号),组织了北京市教委、江苏省教育厅等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及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等高校共计56家单位,在人才、平台、基地和团队、2011协同创新、综合改革和区域改革等方面进行改革试点,探索实践经验,强化引领示范,深化科技评价改革的推进工作。
4. 制定并印发《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坚持分类指导与分层次考核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针对不同类型、层次教师,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标准。对从事基础研究的教师主要考察学术贡献、理论水平和学术影响力。对从事应用研究的教师主要考察经济社会效益和实际贡献。对科研团队实行以解决重大科研问题与合作机制为重点的整体性评价。注重个体评价与团队评价的结合。
二、关于确立学术代表作制度
1.《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教技〔2013〕3号)第六条明确提出“对主要从事创新性研究的科技活动人员实行代表性成果为重点的评价。”
2.《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中第十二条明确指出“探索建立‘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扭转重数量轻质量的科研评价倾向,鼓励潜心研究、长期积累,遏制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将具有创新性和显示度的学术成果作为评价教师科研工作的重要依据。防止学术不端。”
下一步,教育部将加快推进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落实,继续加强多元分类评价体系建设,完善评价标准、突出分类评价、探索“代表性成果”评价。加强联系,掌握高校改革动态,推广普及高校改革经验和好的做法。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
教育部
201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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