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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4452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高校成果转化和大学教师创新创业的建议”收悉。经商税务总局,为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2016年8月,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创新创业。

  一、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问题的免责

  国务院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教育部在《若干意见》也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免责问题有明确说明:首先,要求高校“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机制。高校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从决策机制上有效避免或减少了决策错误的发生。其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校内公示的,高校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因此,目前对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免责问题有了明确规定,高校管理层按此规定执行应无法律政策障碍。

  二、关于细化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在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过程中,从国务院到教育部,都在不断努力推进,希望通过更多的配套政策规定将模糊问题清晰化,使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向前推进。但由于各个高校的所处区域、所面临的形势和问题不尽相同,所以相关的政策只能是宏观和原则性的。教育部为增加政策的可操作性,于2016年10月印发了《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要求高校结合本地情况和高校实际,建立和完善涉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各项制度、工作机制,形成良好的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环境。各高校应按照国家和教育部要求,结合本校实际,进一步细化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各项政策。

  三、关于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聘期考核和职称晋升政策

  当前,各高校积极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或职称晋升政策。北京交通大学在人员考核方面,积极与本校人事部门沟通,推进科研分类评价体系,教师成果转移转化方面的工作在考核、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等方面得到充分体现;河海大学对从事应用研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科研人员设立专门考核评价指标。教育部将继续引导高校在统筹好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教师考核、职称晋升等方面的制度。

  最后,感谢您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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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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