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3817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中央在川单位参与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相关试点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教育部业务部分答复如下:

  四川省是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省份之一,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区域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总体方案》的研究,积极推进试验区改革,提出许多改革政策和建议。教育部鼓励四川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电子科技大学等教育部直属高校参与四川省系统推进全面全新改革试验,支持他们依据国家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和区域发展需要,大胆探索,服务四川省社会经济发展。2016年,教育部联合科技部制定《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随后,在成都面向西南地区高校召开政策宣传报告会,宣传、解读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系列文件,促进四川教育主管部门和在川高校领会中央决策部署精神和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认识。

  对于各位代表在建议中提到的四川省“提高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而“中央在川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执行政策与四川激励政策有差异,他们不能比照执行我省的政策”等问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教育部为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联合科技部制定《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要求“高校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各高校可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出本校的相关奖励比例,“不低于50%”即可。因此,对于是否参照执行四川省出台的”提高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由学校自己确定,不需要教育部授权。

  教育部将继续鼓励在川高校支持四川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进一步加强对中央在川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指导。感谢代表们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7年8月10日

收藏
(责任编辑:刘潇翰)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