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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8732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你们提出的“关于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主要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

  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等部门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创新创业工作,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推动建设技术转移体系,引导激励高校科研人员强化知识扩散和技术转移,促进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

  一、关于改革人才管理体制

  关于构建人才管理新机制。2016年8月,教育部、科技部印发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人事管理制度。高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征得学校同意,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创业在不超过三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高校要建立和完善科技人员在岗兼职、离岗创业和返岗任职制度。2017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四种情形和支持鼓励的具体政策措施:一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相关权利,并可以依协议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二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专技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三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四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可以通过设置创新岗位、流动岗位选拔、吸引创新人才,探索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鼓励绩效工资分配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人员倾斜,等等。《指导意见》同时明确了不同创新创业方式应采取的人事管理办法,并提出事业单位可与创新创业专技人员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约定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这些规定,对构建科技创新人才管理新机制起到了促进作用。下一步,我们将加强指导,鼓励地方、部门和事业单位落实文件要求,为实现科技创新提供人事人才保障。

  对于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当年的钱花不完不用收回。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可以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关于职称评聘。2016年9月,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实行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对从事应用研究的教师主要考察经济社会效益和实际贡献”,推动各地各高校调整考核评价导向,完善考核评价体系,更加重视对教师科研成果创新和实际贡献的评价。2016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以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需求为基础,分系列修订职称评价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支撑评审的重要内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众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完善以创新成果为特点的评价机制,推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健康发展。

  二、关于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构建多元化投融资体系

  关于健全科技金融机构。人民银行高度重视培育和发展服务科技创新的金融组织体系,2014年,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 科技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知识产权局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提出创新从事科技金融服务的金融组织形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等科技资源集聚地区设立科技金融专营分支机构,给予科技型企业绿色通道,实施差异化审批、定价及考核奖励机制,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同时,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积极推动民营银行发展,引导民营银行发挥自身优势服务科技型小微企业。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金融部门服务科技创新的能力显著增强。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推动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支持创新从事科技金融服务的金融组织形式,积极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发展科技金融中介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关于融资服务。人民银行围绕科技创业“轻资产”“重资本”的特点,大力推动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双创”发展。一是推动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环境。积极推动各地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交易流转、财政支持等配套机制,引导商业银行规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促进科技型企业“知本变资本”。二是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2017年5月,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7-2019)》(银发〔2017〕104号),开展为期3年的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向小微企业普及应收账款融资知识,推动国有企业等大企业帮助小微企业供应商开展应收账款融资,通过大企业带动支持供应链上小微企业创新发展。三是开展投贷联动试点。2016年,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科技部选择中国银行等10家银行机构,在北京中关村等5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银行“信贷投放”与本集团设立的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股权投资”相结合方式开展投贷联动试点。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引导金融机构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机制,推动各地优化知识产权融资基础环境,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稳妥推进投贷联动试点,进一步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持力度。

  关于科技成果商品化和技术资本化。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关于科技成果处置权和经费管理制度。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不断总结试点经验,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尽快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关于实行科技企业减免税政策。当前,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等普惠性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享受减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50%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升至75%;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关于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保障体系

  关于完善相关政策法规。2015年,全国人大完成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2016年2月,国务院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实施方案》,完成了从法律修订、细则制定到实施行动的“三部曲”,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同时,科技部与教育部结合高校实际,出台系列政策措施,规范成果转化的人事管理、流程机制、利益分配和管理考核等事宜改革完善科技评价考核机制,并推动地方出台配套政策法规,积极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感谢代表们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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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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