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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1679号(科学技术类064号)提案
答复的函(摘要)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办法的提案”收悉,经商科技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高度重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对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的激励。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强调“积极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法规体系,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为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教育部联合科技部出台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对提案所反映的部分问题已有了解并在协调推进过程中,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理平衡单位和个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益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比例和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计算方法是平衡单位和个人利益的重要手段。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国务院若干规定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人员的最低奖励比例,各省份可以依据此最低奖励比例制定政策。

  二、积极推动降低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税赋

  2016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相关文件,细化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规定和具体办税流程,大幅度降低科研人员负担。目前,财政部拟会同税务总局、科技部进一步调查了解情况,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总体方向,统筹研究相关政策。

  三、完善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

  科技成果资产定价可以采取评估的方式确定价格,也可以采取协议定价、挂牌、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目前,正配合有关部门完善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四、国有无形资产保值增值的免责

  高校以科技成果对企业作价入股,形成的是价值形态的企业股权,反映权属和权益比例,与具体的初始投资形态并不存在对应关系。高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后,拥有的不再是原有资产,而是对应的企业股权。因市场风险导致的经营亏损而带来的国有资产减值与国有资产流失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因为市场风险造成的经营亏损资产减值是正常的。

  五、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2017年6月,教育部与广东省联合举办了首届中国高校科

  技成果交易会,共有海内外300所高校参加,极大促进了高校科技成果与企业对接。同时,各高校主动与地方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建设:浙江大学在全国范围建成了9家产学研创新服务区域平台,截至2016年底,在全国各区域已设立技术转移分支机构93家;天津大学打造区域科技创新平台,技术转移中心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30个分中心,遍及全国16个省20多个地级市;北京化工大学在2016年与企业共建联合研发中心49家,参与产业创新联盟8家;大连理工大学于2016年8月发起倡议成立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全国高校产业创新联盟,联盟成员包括国内24所重点高校,围绕新疆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需求,促进高校科技成果在新疆转移转化。

  六、大力加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

  教育部积极引导高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东南大学建立技术转移人才培训与考核机制,加强技术转移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中心定期举行业务学习,还拟不定期派出工作人员赴国内外调研学习先进管理经验,以提高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水平。北京交通大学为提高从业队伍水平,学校大力支持相关管理人员参加技术经纪人培训。目前,该校科技处有持证技术经纪人5名,分别从事横向项目管理、成果推广对接、知识产权管理等工作,在培训学习和工作过程中实现由管理人员向专业技术经纪人的转变。已有2人获得“京津冀高级技术转移人才实训证书”。

  清华大学通过外部招聘、内部选派等形式组建了一支技术转移队伍,包含技术、知识产权、商务、法务等各方面专业人才,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供全流程服务。河海大学高层管理人员以学校管理干部兼职为主逐步向专职为主过渡,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和技术开发岗位由教师兼职,技术转移项目管理与市场信息拓展交流工作以专职人员为主,并依托“科技镇长团”“百团行动”“科技副总”等举措,聘任在地方科技一线的技术专员,作为地方联系学校的纽带,负责针对性的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教育部拟发挥国家大学科技园、高校技术转移联盟的作用,组织长期从事企业孵化、技术转化工作的专家,设计课程体系,开展高等学校技术经纪人培训班,定期开展培训。

  感谢你们对教育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教育部

201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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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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