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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第5016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8〕第34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促进高新技术科技成果转化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国科学院,现答复如下:

  教育部、中国科学院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系列重要部署,近年已协同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有力举措,相关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已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2016年8月,教育部、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从全面认识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简政放权鼓励成果转移转化、建立健全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机制、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建设、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人事管理制度等10个方面指导高校落实成果转化相关政策。2016年10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教技厅函〔2016〕115号),提出关于“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建设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完善评价机制”等23项重点任务。2017年,相继印发《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139号)、《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进一步澄清模糊认识,简政放权释放改革红利,督促高校细化责任,完善政策机制。同时,2016年以来,教育部组织多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座谈会、政策宣传报告会,宣传、解读中央决策部署精神,提升高校对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认识,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安排,推动高校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的落实。

  中国科学院相继制定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科发促字〔2016〕97号)、《中国科学院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暂行办法》(科发人字〔2016〕111号)和《中国科学院领导人员兼职和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管理办法》(科发党字〔2016〕61号)等文件,指导院属研究所结合实际,制定符合各自特点的实施细则。

  (二)推进科技评价体系改革

  一是推进高校科技评价改革。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教技〔2013〕3号)、《高等学校科技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要点》(教技委〔2014〕4号),组织开展高校科技评价改革试点工作。修订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建设管理办法和评估规则,调整评估导向。二是改革教育部科技奖励政策。按照《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国办函〔2017〕55号)、《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教技发〔2015〕1号)精神,积极推进教育部科技奖励改革,突出科教融合、鼓励原创的工作导向。三是积极推动学科评价改革。构建完善中国特色的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评价体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公平竞争,强化目标管理,突出建设实效。推动学科评估指标体系修订完善,探索建立院校评估、本科教学评估、学科评估和教师评价政策联动机制。四是深化教师考核评价改革。印发《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要求各高校分类分层次设置教师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探索“代表性成果”为重点的评价,大力促进教师科研成果转化,建立合理的科研评价周期等。五是彻底下放职称评审权。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教授评定权审批,将教授、副教授评审权力直接下放给高校,同时研究起草《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中国科学院按照“四类机构”定位实施分类评价与考核,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作为相关院属单位评价与考核的重要内容。鼓励院属单位在科技人员岗位晋升、绩效考核中,将其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成效作为重要依据,应用型科研机构针对技术人员制定差异化的评价标准。

  (三)维护高校及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合法权益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国家设立的科研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规定,教育部在2016年印发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中明确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2017年根据当前高校成果转化工作存在的新问题,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139号),其中进一步明确高校依法享有并自主行使职务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要求高校建立职务科技成果产权管理制度,明确登记、使用、处置的管理规范及办事流程,依法维护国家、学校和科技人员合法权益。中国科学院规定,院属各单位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为院属各单位所有,院机关层面简化工作流程,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权利下放给院属单位,由院属单位自主决策,中国科学院不再审批与备案。

  (四)加强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

  教育部及各省教育行政部门积极鼓励引导有条件的高校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发挥大学科技园、区域(专业)研究院等的作用,建立健全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在部分高校试点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效机制与模式,加强知识产权运营与管理,推动建设一批运营机制灵活、专业人才集聚、服务能力突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技术转移机构。目前全国高校已认定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134家,在引领机制创新、模式创新,促进“长期技术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以精准服务对接企业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联合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高校及高校所属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于2016年成立了中国高校技术转移联盟,目前已有170余家高校技术转移机构成为理事单位,有效促进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教育部开通中国技术供需在线平台,已有500所高校和5万多名高校专家学者注册,10000多项科技成果和1000多项企业技术需求上线运行。中国科学院开通中国科学院科技产业网,与科技论坛、成果对接会等形式相结合,对可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线上线下同步发布,推动政府和企业对接,从而促进“长期技术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五)加强高校科研管理人员培训

  一是组织高校科技工作专题培训。近年来,教育部每年组织高校科技工作专题培训,围绕当前高校科研发展,例如双一流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基础研究能力提升、军民融合战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邀请高校科研相关国家部委、高校专家学者作专题报告,更新高校科研管理人员思维观念。二是建立成果转化专业人员培训机制。教育部建立了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二元化培训机制,针对高校不同层次科研管理人员,区别化、分批次组织培训,迄今已累计培养技术转移相关人员180余人次。根据目前规划,截止到2020年,拟累计培养1000余人次的高校科研管理人员,壮大国内高校技术转移专业化队伍。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在科技创新基础好、成果转化需求强烈、高校成果转化工作特色鲜明、转化协同成效显著的地方和高校,认定一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提炼先行先试的有效模式和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应用,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高质量发展。

  二是以“建制度、促转化、防风险、做贡献”为抓手,开展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情况专项督查,重点围绕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健全情况及成果转化市场化运营体系情况,加强督查指导,促进高校健全相关制度体系、管理体系和支撑服务体系。

  感谢你们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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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建(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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