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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175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字〔2019〕4号

  您提出的“关于成立国家学术行为纪检监察中心的建议”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科技部和教育部分别办理,现就涉及教育部业务部分答复如下: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建立了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科技部、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科研诚信建设,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有关机构(如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担负科研诚信主体责任。

  教育部高度重视高校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坚持教育与治理相结合,秉持对学术不端一贯的零容忍态度,开展了一系列科研诚信和学术不端治理工作。一是建立教育系统科研诚信建设的制度框架。一方面,出台《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4 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另一方面,成立教育部学风建设协调小组,下设社科类学风办公室和科技类学风办公室。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部直属高校分别成立各自的学风建设职能机构,明确了学风建设工作的牵头部门和日常工作的挂靠处室。二是压实高校在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责任。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高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三是监督高校在学术不端调查处理过程中的行为。高校应按照《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有关要求做到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公开”,调查认定教育部交办的举报做到认定事实、处理依据、调查专家名单“三必报”。四是对高校的学风建设工作进行监督问责。出台《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号),将学风建设列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重要内容,就落实学风建设主体责任、制订明确查处细则、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和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五是持续加强科研诚信的宣传教育。坚持将科研诚信宣讲作为加强教育系统科研诚信建设的基础,持续开展“全国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活动”和教育部科技委专家学风宣讲活动。

  教育部对成立国家层面的学术行为监督和处理机构、以行政权和司法权约束单位的裁量权表示审慎支持,同时将根据国家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坚守责任意识,履行好自身职责,主动作为、真抓实干,进一步强化对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查处力度,露头即查、一查到底、有责必究、绝不姑息。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9年8月21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李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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