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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277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5〕第414号

  您提出的“关于对边疆直过县教育扶持的建议”收悉。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关于增加学校人员编制问题。2015年、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三部委印发了《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指出教职工编制标准“考虑实际需求,要向农村边远地区适当倾斜。重点对学生规模较小的村小、教学点,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和教职工与班级比例相结合的方式核定教职工编制。”建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通知》要求,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核定教师编制时向民族地区倾斜。

  国家重视民族地区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近年来,国家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一系列义务教育专项工程重点向民族地区倾斜,其中2014年安排50.9亿元实施“薄改计划”,安排9.2亿元实施“初中工程”,通过新建、改扩建校舍、食堂、宿舍,按国家基本标准为学校配备图书、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音体美器材,极大改善民族地区学校硬件设施建设,下一步将继续加强民族地区学校硬件建设。

  关于在民族地区实施十五年免费教育。国家十分重视民族地区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实施了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民族地区基础教育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项目和普通高中改造计划等一系列工程项目,推动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快速发展。同时,建立健全义务教育保障体制,不断完善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在资金安排、名额分配等方面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学生重点倾斜。中等职业教育建立了以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免学费为主,顶岗实习、学校奖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补助标准是每人每年免学费2000元、生活补助2000元。建立了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补助标准是每生每年2000元。教育部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支持力度,健全资助体系,不断提高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普及率。

  关于提高教师工作待遇。目前,边疆民族地区中小学教师除基本工作标准提高10%、享受教龄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外,还享受其他工资倾斜政策,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县区市工作的教师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符合条件的教师还可享受乡镇工作补贴。为提高连片特困地区教师的生活水平,启动实施了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其中宁夏、新疆、云南、青海4省区启动了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中央下达奖补资金3.2亿元,受惠教师10.56万人。在职称放宽等问题上,2007年原人事部下发了《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的工作的人员,在职称晋升时可放宽职称外语成绩要求或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在退休年龄上,按照现行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或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且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休。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教师符合上述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在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方面,国家实施了农村贫困边远地区教师周转宿舍试点项目,累计安排5个自治区和青海、四川、甘肃、云南藏区中央专项资金25.9亿元,其中2014年向5个自治区安排资金8.7亿元,建设周转宿舍1.15万套。下一步,教育部将进一步落实对边疆直过县教师的政策,促进当地教育事业发展。

  感谢您对民族教育事业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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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201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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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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