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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466号(教育类174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9〕第24号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规范高校教师薪酬标准的提案》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按现行政策规定,包括高校在内的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工作人员收入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其中,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岗位工资主要体现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并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另外,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兼职兼薪等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为进一步提高高校教师收入水平提供了保障。

  根据《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教育部充分落实直属高校的人事管理自主权,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不断深化人事薪酬制度改革,为赶超世界一流大学提供了坚实保障。从这些年教育部直属高校快速发展的实际看,高校的人事薪酬制度总体上是符合高校发展需要的,人事薪酬改革自身也在不断的发展和优化。随着形势发展变化和学校的发展阶段的不同,高校人事薪酬制度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困难和问题,包括您提到的一些现象。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更高层次上完善人事薪酬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在有关重要文件中提出了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稳定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力度、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激励措施,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在全社会形成知识创造价值、价值创造者得到合理回报的良性循环,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要求,加大对承担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科研人员的薪酬激励,对全时全职承担任务的团队负责人(领衔科学家/首席科学家、技术总师、型号总师、总指挥、总负责人等)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逐步取消入选人才计划与薪酬待遇和职称评定等直接挂钩的做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要求,支持中西部地区稳定人才队伍,发达地区不得片面通过高薪酬高待遇竞价抢挖人才,特别是从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挖人才。教育部对此高度重视,2017年印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坚持正确导向促进高校高层次人才合理有序流动的通知》(教人厅〔2017〕1号),要求高校不得片面依赖高薪酬高待遇竞价抢挖人才,不得简单以“学术头衔”“人才头衔”确定薪酬待遇、配置学术资源。2018年印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的通知》(教技厅函〔2018〕110号),要求直属高校清理在人才引进中的“五唯”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化高校薪酬分配制度改革,推动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高校绩效工资总量确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指导直属高校不断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人事薪酬制度。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9年10月16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李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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