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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941号建议的答复

教人建议〔2020〕225号

  您提出的“关于改革完善高校普通教师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升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议”收悉,经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规范高校等事业单位聘用工作的建议

  近年来,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破除束缚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教育部持续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积极下放教育部直属高校人事管理自主权。目前,直属高校的人员聘用、人才引进、档案管理等人事管理权限均已下放,直属高校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

  2014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将聘用制确定为事业单位基本的用人制度,对聘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等进行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在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有助于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竞争择优、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目前,聘用制度已经在包括高校在内的全国事业单位基本实现全覆盖。

  为做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减少人事纠纷,原人事部办公厅印发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过程中,可根据本合同范本的有关内容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纪律、条件、解聘和续聘,以及岗位职责条件等条款及内容,切实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其中明确了在聘用合同解除后,单位应当为解聘人员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手续,双方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解聘人员的人事档案。2013年12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教人厅〔2013〕7号),进一步提出了因学校责任导致合同终止的,不得以扣压档案等形式阻止人才流动。

  关于您提出规范教师聘用工作的宝贵建议,教育部将加强对直属高校人事聘用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各高校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开展聘用工作,对违法违规的事项坚决予以纠正和处理,切实维护直属高校和教职工双方合法权益。同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一步研究制定高校等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管理政策,加强对其他中央和地方高校主管部门人事工作的指导,不断规范和完善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规范高校等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促进教师等各类人才合理有序流动。

  二、关于完善人事争议处理机制的建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人事争议处理实行“一调一裁两审”制度。发生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起诉至一审法院;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上诉至二审法院。其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限为45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15日;一审法院审限为6个月;二审法院审限为3个月。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修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进一步明确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及时效。同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多部门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要求探索建立符合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管理特点的单位内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

  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落实关于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的要求,加强联动协作,指导各地依法及时处理涉及高校教师的人事争议案件,加大调解力度,促进争议柔性化解,合力化解涉及高校教师的人事争议案件,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关于人才合理有序流动的建议

  教育部高度重视高层次人才无序流动问题,2013年以来先后印发多个文件,采取系列举措规范高校人才流动工作:2017年1月,印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坚持正确导向 促进高校高层次人才合理有序流动的通知》(教人厅〔2017〕1号),对聘期内的国家人才计划、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工作单位,落实“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退出机制。2017年7月,印发《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快直属高校高层次人才发展的指导意见》(教党〔2017〕40号),将“促进高层次人才顺畅有序流动”作为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文件明确提出,要强化高校与人才的契约关系和法治意识,落实聘用合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鼓励高层次人才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高校流动。

  综上,目前对于高校教师的管理,国家有较为规范的制度体系,保障和规范了包括高校教师在内人才的有序流动,同时对不得以扣压档案等形式阻止人才流动作出了明确规定。正如您所指出的,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和单位确实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今后教育部将和有关部门一起,积极推动落实好上述文件制度,更好地建立和完善解决人事纠纷的机制,指导有关地方和高校解决好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0年10月21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姚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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