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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314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一、关于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配备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既是学前教育的重要保障,也是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学前教育和儿童卫生保健服务体系建设,2010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要求各级政府将发展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2012年,教育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1号),提出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制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2013年教育部研究制定了《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对卫生保健人员和保育员的配备做了明确规定,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配备。近年来,各地在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过程中,积极加强保育员和卫生保健人员配备和培训。例如:河南省实施“省培计划”和幼儿园名师培育工程,将保育员纳入全员培训。

  但总体来看,专业卫生保健人员、保育人员的数量和专业素质还不能完全满足学前教育发展需要。下一步,教育部将推动各地实施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落实好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卫生保健工作。

  二、关于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职称评价问题 

  卫生保健人员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86年以来,在托幼机构从事卫生保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照《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有关保健人员的条件要求评聘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2001年,原卫生部、人事部联合下发了《<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卫人发〔2001〕164号),在卫生系列的初级、中级实行了以考代评的考试制度。在全国统一考试中,设置了“妇幼保健”和“健康教育”专业,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均可通过考试取得相关专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对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本单位考核合格,即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级别相应类别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

  下一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积极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实际,进一步完善现有评价标准,促进卫生保健人员队伍建设。

  三、关于加强保育员队伍建设有关问题 为提高保育员素质,加强保育员队伍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制定了《保育员国家职业标准》,对保育员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和知识技能要求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该职业共分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保育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保育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保育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与此同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保育员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此外,公办托幼机构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工作人员工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依据其所聘岗位职责和要求等执行国家统一的基本工资标准,依据其工作实绩和贡献确定绩效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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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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