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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536号(教育类159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6〕第147号

  您提出的“关于我国应立法保护和促进体育教育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全面实施依法治教,逐步完善体育教育的立法工作。

  长期以来,党和国家非常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重视学校体育工作。为推进学校体育工作,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推进学校体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教育法》《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分别对学校体育的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训练竞赛、体育教师以及场地、器材、设备、经费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但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现代法治观念的确立,过去一些出台较早的法律法规,部分内容已经难以适应学校体育工作出现的新发展、新形势和新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做好统筹规划,确保学校体育工作得到科学、长期、可持续的发展。目前,我们正在会同体育总局就《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修订工作进行研究。

  二、不断建立健全校园保险制度,切实加强校园安全风险防范工作。

  2002年教育部印发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8年又会同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印发了《关于推行校方责任险 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在全国中小学校推行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制度,规定所需经费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明确了责任的具体认定范围。2015年教育部又印发了《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为防范学校体育运动风险,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体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但在校方责任险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责任”成了制约学校体育发展和保险理赔难的根源。下一步,我们将会同保监会等部门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和完善校方责任险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不断加大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力度,满足广大青少年和人民群众的体育健身需求。

  教育部对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工作一直十分重视。近年来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推进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2006年以来,教育部会同国家体育总局多次召开了全国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试点工作会议,研讨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工作。在探索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同时,教育部一直鼓励各地不断推进体育场馆向本校学生开放。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53号)也明确提出,“大力推动公共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向青少年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应向学生开放”。2014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和2016年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也明确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制度,积极推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为学校体育提供服务,向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推动有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后和节假日对本校师生和公众有序开放的要求。为了更加规范这项工作,教育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学校体育场馆开放的实施意见”,将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与体育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根据学校自身的情况科学制订体育场馆开放的实施办法,尽可能最大利用体育场馆综合功能,不断满足本校学生锻炼和竞赛的需要。同时,鼓励学校依据相关规定积极探索新型的经营管理模式,在当地教育、文化等部门的指导下不断探索举办国内外重大室内体育赛事、大型文体活动的办法,并引进先进的管理模式,使场地器材效益最大化,不断积累体育场馆校内外开放的新经验。为了保证政策的顺利实施,我们也将把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范畴,健全目标考核机制,定期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督导,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及规范管理工作。

  感谢您对学校体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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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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