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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506号(教育类242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体艺提案〔2020〕430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创新机制,建立中小学校医专业化管理体系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配齐配强校医对于开展学校卫生工作、保障师生健康非常重要。近年来,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健康第一”理念树立、政策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建立、办学行为规范、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环境与条件改善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要求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等规定,设立校医务室或卫生室,配备合格的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

  一、制定政策文件明确要求

  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原国家卫生部于1990年6月发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对学校卫生工作相关要求作出明确规范。其中第三章“学校卫生工作管理”第二十条提出: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第二十三条提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

  2006年6月,教育部联合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2007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提出:中小学要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设立卫生室,配备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2008年6月,教育部联合财政部、原卫生部在调查研究、多方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再次强调了中小学校“卫生(保健)室设置”和“卫生(保健)室人员配备”要求,明确提出“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应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等学校卫生工作标准。《标准》要求各地对中小学校进行核查,对尚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中小学积极创造条件,使其尽快达标;在新建和改扩建中小学校时,按照《标准》进行建设和配备;少数因特殊地理环境和特殊困难达不到《标准》部分要求规定的地区,应制定与之相应的办法,切实保障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2013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供了基本的制度规范,相关部门可依此将学校校医服务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以政府购买方式实施。

  2014年发布实施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将公开招聘确立为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基本制度和进人的主渠道,并进一步明确了公开招聘的程序。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校医岗位,并根据岗位需求,科学合理设置招聘岗位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校医,在招聘岗位条件中可以对专业、学历等予以明确,符合招聘条件的都可以报名参加公开招聘。

  2001年、2009年、2014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教育部、财政部三次修订全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配备基础标准,并印发《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等多个文件,进一步明确要求按标准保障校医编制,且要考虑农村、边远、民族等地区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倾斜。相关文件中还明确,按照事业编制分级管理体制,各地可根据国家基础标准自行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编制标准,满足包括农村学校、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在内的基础教育需要。

  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中国行动组织实施和考核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2号)中明确对“寄宿制中小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配备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配备专兼职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进行考核,要求该项指标2022年全国目标值不低于70%。

  2019年9月,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签订的《全面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工作责任书》中,对学校校医配备提出明确要求,并列入政府考核指标。

  2020年6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第六十八条规定“学校按照规定配备校医,建立和完善卫生室、保健室等”。

  二、开展校医配备专题调研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以来,教育部分别于1994年、2007年、2016年开展了3次大范围学校卫生人员队伍建设调研。2019年教育部联合卫生健康委赴贵州省开展校医专题调研,旨在进一步发现和解决问题。目前校医配备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校医配备率亟待提高。全国性调研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中小学校医/保健教师配备率为77.0%(1994年为57%),配备合格率为29.9%,中小学校校医配备率虽逐年提高,但仍存在较大缺口,且存在地区差异,东部地区好于中西部地区,城市优于农村,初高中好于小学。

  (二)部分学校重视程度不够,校医待遇偏低。一些教育部门及学校领导对校医配备工作不够重视,导致校医配备落实不到位、校医工作职责繁杂不清、校医待遇偏低等问题。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由于校医和教师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存在较大差异,加之学校对校医工作职责理解较局限,导致校医待遇相对普通教师偏低。

  (三)校医编制紧缺。学校事业编制紧缺是校医配备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事业编制校医的主要配备渠道是公开招聘,很多地区由于缺少编制无法进行招聘和配备校医。有些地区为了解决校医配备问题尝试多种渠道配备校医,如教育部门或者学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二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购买校医服务;当地政府协调通过派驻的形式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学校派驻医务人员担任校医等等。

  (四)校医职称晋升制度体系有待完善。校医作为学校教辅事业编制人员,职称考核、评定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由于校医职称为医师系列,职称晋升基本参照普遍适用的医师职称晋升考核标准和办法,未考虑校医在学校而非医院行医的特殊性,因此在学校的校医相对在医院的医师缺乏竞争力,基本上最高只能晋升到中级职称,严重影响岗位吸引力。相当一部分校医为了解决职称问题放弃医学系列职称,考取教师证,进入教师职称系列晋升发展。

  (五)岗位培训仍需大力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各地区可以成立区域性中小学保健所开展校医培训和业务指导。很多地区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成立区域性学校卫生保健所,导致校医岗位培训工作不充分不到位。

  教育部积极指导地方教育部门结合地方实际推进和探索校医队伍建设新路径。通过对贵州省的调研了解到,该省通过政府统筹、部门协作,采取多种方式,建立了一支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农村学校医疗卫生服务需要的校医队伍。一是乡镇中小学校与当地卫生院签订协议安排乡镇卫生院医师担任校医;二是村级小学(含教学点)由财政以购买服务的形式安排村卫生室医生担任校医;三是对当地医疗卫生机构难以提供服务支持的乡村中小学校面向社会优先招聘专职校医;四是选派在乡镇卫生院参加支医活动的医务人员到农村中小学坐班或轮班开展医疗卫生服务。这些举措逐步盘活了当地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形成学校、学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赢的局面,为满足校医配置需求提供了有益借鉴。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完善政策制度体系。加快修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研制《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修订《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切实完善工作条件和保障,提高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对校医配备的重视程度,抓好落实,从源头上解决学校医疗卫生条件不过关、专业医疗卫生人员配备不到位等问题。

  二是加强校医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学校卫生保健机构改革创新,加强高校校医院、中小学卫生室和校医、保健教师队伍建设,强化对校医公开招聘工作的管理,创新方式方法,在坚持公开招聘制度的前提下,探索完善体现校医特点和岗位要求的方式方法,以更好地促进校医人才队伍建设。

  三是进一步加强校医培训。要求各地积极落实《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中对校医岗位培训的要求,加强对校医培训工作的指导,多种形式培训现有校医、保健教师、体育教师和其他学科教师,明确培训机构和考核办法,提高在岗人员对健康教育教学的工作胜任力,推动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校医队伍。

  四是推动健全校医保障机制。针对校医配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开拓思路,因地制宜,进一步研究明确校医岗位和人才需求,加快制定校医职称晋升考核标准和办法,进一步研究完善校医职称晋升机制,指导各地中小学落实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完善内部分配机制,根据校医实绩和贡献,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合理确定校医绩效工资水平,体现对他们工作业绩的肯定,合理保障校医待遇。

  五是积极开展试点研究。探索校医定向委培招生培养工作、全科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医疗机构派驻、政府购买校医服务等多种渠道和策略,以解决专业校医配备问题。

  感谢你们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0年11月17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李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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