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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017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6〕第358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允许普通高校毕业生户口自由迁移以促进就业的建议”收悉,现就教育部职能部分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做好2016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2号),要求各地各高校综合施策,合力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

  户档管理制度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围绕取消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户口限制,教育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改革力度,努力构建更加合理的就业制度环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等一系列文件中明确了毕业生合理流动的户口政策:各城市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等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户口来去自由的政策。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对到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从目前各地执行的效果来看,应届高校毕业生只要落实就业岗位或自主创业,即可办理落户存档手续,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并无相关限制。

  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档案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两年内户口、档案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为其免费保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

  教育部门积极为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参加“西部计划”等基层就业项目的毕业生,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就业地区;对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大学生退役后,可按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同时,要求各地各高校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切实做好毕业生档案、户口、组织关系等转递和手续衔接工作,做到简便、快捷、高效。

  下一步,教育部将结合你们提出的意见建议,积极会同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认真研究和落实,进一步优化普通高校毕业生户口迁移相关政策,努力消除政策壁垒,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感谢你们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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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霞(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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