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提案〔2018〕第15号
您提出的《关于“为毕业生创造公平的就业和升学环境”的提案》收悉,现就教育部职责相关部分答复如下: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在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宪法》第33条、第42条明确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第3条、第12条和《就业促进法》第3条也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就业是民生之本,要切实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工作”。李克强总理指出“消除性别和身份歧视,使更加公平、更加充分的就业成为我国发展的突出亮点”。教育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始终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对校园招聘活动从严管理,通过完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和制度,积极营造公平的就业和升学环境。近年来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1.坚决反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歧视。教育部坚持对校园招聘活动从严管理,旗帜鲜明反对各类就业歧视现象。《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5号)明确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举办的招聘活动,要严格做到“三个严禁”,即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性条款的需求信息,严禁发布虚假和欺诈等非法就业信息,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1号)再次做出要求:严禁发布带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切实维护毕业生权益,确保校园招聘活动公平、安全、有序。
2.着力促进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平。教育部多年来始终要求招生单位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等原则开展研究生招生选拔。特别是针对研究生复试,2006年印发《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专门强调注重复试选拔公平公正公开。教育部出台的年度研究生招生文件中,明确各招生单位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充分发挥复试综合考核作用。同时,着力加强研究生复试过程监管和信息公开,要求各招生单位复试全过程要录音录像,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复试现场巡查,参加复试学生名单、拟录取考生名单等信息要通过招生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2014年起,教育部每年利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公开研究生招生录取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下一步 ,教育部将结合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一是积极配合相关部委加强研究和部门协商,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从立法制规层面杜绝高校毕业生就业歧视。二是强化就业指导,提高高校毕业生的维权意识,为遭受就业歧视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对一”精准维权援助和支持。藉此切实保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积极营造更加公平的就业和升学环境,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
感谢您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您持续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为实现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建言献策。
教 育 部
2018年8月20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