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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836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字〔2019〕345号

  您提出的“关于对‘3+3’新高考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选考科目模式

  目前,全国14个省(市)启动了高考综合改革,其中上海、浙江、北京、天津、山东、海南等6省(市)实行“3+3”选科模式。首批改革试点上海、浙江已连续3年成功落地,北京、天津、山东、海南等第二批改革试点正平稳有序推进。同时,改革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考生选科存在功利性、中学师资和教学条件不足、教学组织不适应等。为稳慎推进高考综合改革,着力解决试点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教育部组织专家对2018年启动改革的省份开展了逐省实地评估,确定了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8个省(市)作为第三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提出了一系列深化改革的举措,主要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3+1+2”选科模式。其中“3”为全国统考科目语文、数学、外语,所有学生必考;“1”为限选科目,考生须在物理、历史中限选1科;“2”为任选科目,考生可在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地理4个科目中任选2科。该方案突出了物理、历史分别在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中的基础性地位,兼顾了增加考生的选择性,促进了文理交融。同时,选考科目组合从原来的20种减少至12种,降低了中学选课走班教学的难度,更有利于衔接中学教学条件,因地制宜推进改革。

  二、关于完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校选考科目要求

  按照边试点边总结边调整边推进的原则,在广泛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高中和高校师生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调整完善改革方案的具体操作方法。一是优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时间和次数安排。指导上海市、浙江省出台深化高考综合改革方案的意见,浙江省从2017级高一新生开始,将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考”)时间安排在每年1月、6月,学考每科1次机会,以减少对教学秩序的冲击。学生高三起参加选考,安排在每学期期末,每科2次机会。学考合格才能报考相应科目的选考,使学生基本建立基础知识体系后进入考试。第二批试点省份将计入高校录取总分的学业水平等级考试次数确定为1次,安排在高三下学期进行,减轻学生备考负担,避免高三只学习语数外三科的情况。二是优化高校选考科目要求。认真总结改革试点中高校选考科目存在的问题,会同92个专业类高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高校针对不同专业教学需要,对考生的选考科目提出要求,比如理工科专业一般要求考生选考物理,引导学生选课选考更趋理性。组织一批高水平大学和地方高校进行示范性引导,细化并明确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不同的选考科目组合对应高校相关专业。为进一步加强对高校选考科目的指导,2019年5月,组织高校针对“3+1+2”选考科目模式,再次完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引导高校选考科目组合更加均衡稳定。三是对高考选科进行精准指导。天津市、浙江省、山东省均制定了《普通高中教学管理实施指南》,指导学校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尽量避免选科的功利性、投机性和随意性。构建高中生涯规划教育体系,出台《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指导纲要》,加强对普通高中学生课程选择、生涯规划等方面的指导。目前,改革省市均已制订相关配套措施。

  三、关于深化高考加分改革

  针对奥赛加分导致一些学生课外负担加重的现象,2010年、2014年教育部牵头进行了两轮高考加分政策的清理规范,重点针对奥赛、体育、艺术、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鼓励类加分项目和不适应时代发展的照顾类加分项目。2015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取消体育特长生、省级优秀学生等五类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全部调减到位。指导各地减少地方性加分项目,从2014年的95个减少到2018年的35个,减幅63%,各地普遍降低项目分值,实现了“大幅减少、严格控制”的目标。2019年,教育部会同中央统战部等部门积极研究推动各地深化高考加分改革,重点对社会反应强烈的加分政策进行调整完善,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9年10月11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李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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