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7〕第354号
您提出的“关于请教育部学位办继续执行‘学位〔2008〕30号’文件精神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8年,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做好2008-2015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学位〔2008〕30号),根据地区分类,确定各省(区、市)2008-2015年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数量限额,要求各省按照数量限额,进行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规划、立项和建设。各省2008-2015年立项建设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由省政府正式安排建设,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其为学位授予单位。为促进各省合理制订本地区研究生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学位〔2008〕30号文还给17个地区下达了2016-2020年新增学位授予单位预测限额,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未部署立项建设工作。
2008-2015年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工作结束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全国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开始着手学位授权审核改革。在部署2017年授权审核时,充分考虑了与过去政策的衔接。一是延续了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开展立项建设规划这一做法,将列入省里立项建设作为新增单位的申请条件之一,立项建设工作完全由各省自主开展,无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立项建设单位可按程序向各省提出申请。二是考虑多数省份的具体情况,对没有高校符合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的省份,2017年可以根据本省需求择优推荐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各一所。
目前,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正在进行,南昌航空大学可按程序和条件向江西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教育部将在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中统筹考虑。
感谢您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关心!
教 育 部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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