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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212号建议
答复的公开摘要

  根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一级学科是具有共同理论基础或研究领域相对一致的学科集合,拟设置的一级学科一是应具有明确的研究对象,形成了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理论、知识基础和研究方法,并已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同,与其他学科有明显区分;二是社会对该学科有较稳定和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具有其他学科人才培养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应具有较长时间的科学研究基础和较宽的学科口径,一般应由若干个具有共同知识基础且相互衔接的二级学科组成;四是要具备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基本条件,如师资队伍、教学科研设施、课程体系和学术环境等。

  有关建议将在学科体系顶层设计时,一并提交专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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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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