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提案〔2018〕第241号
您提出的《关于博士学位授权审核和博士研究生计划指标配置改革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博士学位授权放管服改革的建议
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赋予基层更大办学自主权,激发高校办学活力,是近年来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重点。当前,我国有博士学位授予单位418个,硕士学位授予单位739个,基本满足了国民经济发展对研究生教育的需要,但与此同时,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仍不平衡,各地发展研究生教育的呼声和动力还十分强烈。如何既满足基层需求,又严把质量,是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课题。为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出台《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对学位授权审核进行了改革。一是坚持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以优化学科结构为重点,突出按需授权,严把质量关,引导学位授予单位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主动服务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形成特色和优势。二是突出质量标准主导作用。进一步细化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加强与研究生培养的衔接,按照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学位授权点,分别制定标准更严、针对性更强的申请基本条件,改变过去以分配数量指标为主要方式的做法,严格按申请基本条件,依法依规实施授权审核。三是扩大省级统筹和高校办学自主权。明确省级学位委员会职责,科学规划本区域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点的发展与建设,分批分期有序开展授权审核。放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自主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评审,探索设置新兴交叉学科学位点,进一步激发学位授予单位办学活力,推动其内涵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目前,在批准20个单位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遴选新的一批自主审核单位。四是加强授权审核监管。强化学位授权审核与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资源配置、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权点评估的有效衔接,加强授权审核工作过程管理,加大信息公开和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2018年批准新增28个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增幅约5%,批准新增655个博士点,其中完全新增的博士点372个,增幅不到10%,初步实现了高质量的稳步发展。
二、关于博士研究生经费管理改革的建议
1. 关于将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自主权下放给各高校。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高层次人才、创造高水平科研成果、提供高水平社会服务的重任。为进一步加大研究生教育投入力度,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2013年2月28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印发《关于完善研究生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合理确定研究生教育收费标准。研究生学费标准应综合考虑不同专业研究生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与本专科生学费标准及已收费研究生学费标准相衔接。原则上,现阶段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硕士生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0000元。当前,研究生教育收费实行属地管理,具体标准由高等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2. 关于由各高校资助提供奖助学金。《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大奖助经费投入力度,以政府投入为主,按规定统筹高等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助学贷款、社会捐助等资金,建立健全多元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下一步,教育部将进一步深化完善博士学位授权审核改革,推动各省、各地方主管部门加大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支持,督导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并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进行研究,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
感谢您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9月18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