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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3994号(教育类377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8〕第125号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评价体系 增强“四个自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根据国务院《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以及教育部等三部委《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经“双一流”建设专家委员会遴选认定、三部委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首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已于2017年9月正式公布。目前,各地区、各建设高校均已制定公布各自建设方案,“双一流”建设转入全面推进落实新阶段。

  评价体系及标准对“双一流”建设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您在提案中建议坚定“四个自信”,扎根中国大地建设中国特色的世界一流大学,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的世界一流大学评价体系,我们非常赞同。

  在前期“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的遴选确定中,教育部等三部委已就遴选的评价机制标准进行了创新尝试。一是三部委建立了战略专家咨询机制。聘请政府有关部门、高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方面专家成立国家战略层面的专家委员会,负责遴选认定建设高校、咨询审议建设方案、考核评价建设成效等职责,以保证建设的战略前瞻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二是改革以往的申报评审机制,采取认定方式遴选。不发动高校申报,不组织专家评审,不干扰高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三是认定标准统筹考虑人才培养、学科水平、社会贡献及国家重大战略、行业区域急需等各方面因素,充分利用可公开获取的第三方评价结果,以中国特色学科评价为主要依据,酌情参考国际学科评价,进行综合认定,避免单一评价结果的不足和局限。认定标准淡化数量指标,强调质量导向,不与任何“人才帽子”或“基地平台”等指标直接挂钩,引导高校内涵发展。“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公布后,本次的遴选机制与结果得到了高校、地方及社会的普遍认可。

  前期遴选的认定标准,只是“双一流”建设首轮入门的标准,并不是评价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标准。国务院《总体方案》明确提出要“构建完善中国特色的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评价体系”,按照这一要求,教育部等三部委已成立专门课题组,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初步考虑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四个服务”,增强“四个自信”,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评价的根本标准,在深入研究分析国内外已有大学和学科评价基础上,研究提出中国特色的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评价体系,引导高校扎根中国大地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服务国家发展。一是坚持多元综合评价。多元主体常态进行评价、经常发布结果,防止短期、片面地追求某一指标。综合评价兼顾中外、区域和分类的要求,统筹考虑不同高校、不同地区、不同学科的实际情况,引导高校内涵发展。二是坚持定性和定量、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突出中国特色和人才培养核心地位,在包括您建议的指导思想落实情况、办学条件、大学制度、学校贡献、学术声誉等方面提出指导性的评价标准。三是坚持统筹改革与发展的评价。既有发展指标的考量,也有体制机制改革成效的评价。将鉴定性评价与发展性评价、学科评价与学校整体评价、自评与他评、动态监测与成效评价相结合,兼顾近期成效与长期成效、宏观成效与微观成效、显性成效与隐性成效。四是坚持政府主导与充分利用第三方评价要素相结合。积极引导第三方机构开展教学、科研、质量、学科等各有侧重的多元评价。既为社会提供更加立体和丰富的参考依据,也防止单一评价导致的功利主义倾向。目前,课题组正按照上述考虑抓紧推进研究工作。

  近日,教育部等三部委印发《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教研〔2018〕5号),提出探索建立中国特色“双一流”建设综合评价体系,明确以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根本标准,以人才培养、创新能力、服务贡献和影响力为核心要素,把一流本科教育作为重要内容,学科专业建设与学校整体建设评价并行,重点考察建设效果与《总体方案》的符合度、建设方案主要目标的达成度、建设高校及其学科专业在第三方评价中的表现度;鼓励第三方独立开展建设过程及建设成效的监测评价;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现代高等教育评估制度。

  您关于构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评价体系、增强“四个自信”的建议,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与课题组认真研究、吸收采纳,在后续“双一流”建设评价等具体工作中统筹落实。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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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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