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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633号(教育类185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9〕第56号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中医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突出中医药特色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现答复如下:

  长期以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支持中医药人才培养改革。2014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将中医从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中分离,在我国独立设置中医博士、硕士专业学位。2015年起,所有新招收的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其临床培养按照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要求进行,实现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职业任职资格的有机衔接。2017年,教育部支持北京中医药大学和上海中医药大学开展中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为两校各增加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10%。

  一、关于完善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轮转方案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明确提出“深化中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统筹优化临床培养培训内容和时间,促进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启动以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积极探索中医住培与中医专硕有机衔接的政策机制和培养模式,并在江西中医药大学开展中医住培与中医专硕衔接培养模式改革试点,对轮转时间、轮转科室、门诊教学等进行改革,突出加强中医专硕研究生门诊教学、跟师学习,强化中医思维培养和临床能力训练,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关于完善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提高研究生待遇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学位〔2015〕9号),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临床轮转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进行,完成住培仅相当于通过临床实践类课程考核。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授予中医硕士专业学位还须进行政治、外语、基础课、专业课等课程学习和考核,完成一定程度的科研训练,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因此,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考核和学位授予标准是高于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的。

  当前,研究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待遇偏低问题确实存在,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身份不同,住培人员目前主要分为“单位人”“社会人”和专硕研究生,研究生的身份是学生,不应按已经毕业的社会人发放相关待遇;二是支持体系不同,目前研究生教育财政拨款体系主要包括生均定额拨款、奖助政策体系等,学校可统筹中央高校预算拨款、自筹经费、科研经费、社会捐赠等资金,提高研究生待遇;三是获得资质不同,研究生毕业时获得研究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其他住培人员大多只能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基于以上原因,不能简单横向比较住培期间的学员待遇,而应结合住培体系的建设和整合,逐步完善研究生待遇保障机制。

  三、关于制定中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

  2017年,教育部批准北京中医药大学和上海中医药大学开展中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两校充分发挥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及名医名师工作室的学术优势,在课程教学中强化中医经典与传统文化课程相融合,在中医专科临床实践轮转中加强师承教育,全面提升博士生的中医理论基础、临床实践能力和中医药传承能力。

  在试点工作基础上,教育部将会同全国中医中药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遵循中医药人才培养规律,充分体现中医特点,组织有关高校和专家,进一步修改完善中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

  四、恢复中医诊断学、中医临床基础、方剂学等二级学科招收中医专业学位研究生

  根据医疗卫生行业对不同类型人才的需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加强分类指导,推进中医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目前,全国共有中医学一级学科博士点24个、硕士点17个;中西医结合一级学科博士点31个、硕士点30个;药学一级学科博士点48个、硕士点97个;中药学一级学科博士点26个、硕士点34个;护理学一级学科博士点28个、硕士点46个;另有中医专业学位博士点20个、硕士点50个;中药学专业学位硕士点49个。

  您建议在中医诊断学、中医临床基础、方剂学等与临床密切相关的二级学科招收中医专业学位研究生,一方面教育部鼓励高校在中医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中加强中医基础类课程学习,强化与临床密切相关的中医诊断学、中医临床基础、方剂学等培养内容;另一方面,教育部将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一步研究中医学术型人才培养与临床型人才培养相衔接的政策机制,以及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增设相关学科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教育部

2019年9月24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李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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