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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3202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6〕第164号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语言和汉语方言保护和应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拥有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多方言的国家,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增进民族间、地区间的交往,促进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发展的必要条件。虽然通过社会各界的不懈努力,普通话的普及率由上世纪末的50.3%提高到2010年的近70%,但应用水平以及规范程度还不高,广大农村特别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能掌握普通话的人口比例仍然比较低,与需求比差距较大。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任务依然非常紧迫。

  在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同时,国家也非常重视各民族语言文字的科学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明确“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国家应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等规定的同时,也明确了各民族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方言的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使用方言:(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教育部、国家语委一直以来十分重视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方言的科学保护工作。2012年颁布实施的《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将“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列为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提出了增强全社会的语言资源观和语言保护意识、加强各民族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和资源开发利用、用现代技术手段记录保存少数民族濒危语言等相关工作要求。

  如您所了解到的,教育部、国家语委于2015年5月正式启动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建设,在全国范围开展以语言资源调查、保存、展示和开发利用等为核心的各项工作。这是一项由国家财政支持的重要语言文化保护工程。此项工程除了明确的建设目标外,还将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支持,扩大社会影响力,进而将语保工程建设的举措转化为促进社会对语言资源保护的自觉意识。

  如您所提,目前还存在保护语言文化的活力不够突出,实效性不够强等不足。我们相信,随着《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规划纲要》的实施和语保工程的推进,相关工作将会得到进一步改进。我们将与文化部、国家民委等职能部委积极协作,认真研究您提出的关于将民族语言和汉语方言列入国家非遗保护项目、建立语言保护区、建设语言文字博物馆、鼓励应用、增加民族语言和方言在特定场合的使用等建议的可行性,在有关法律的框架下,努力推进各民族语言文字的科学保护。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8月18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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